改了名字曾用名会一直在吗,用回曾用名算不算改名字

几岁改名字不会留下曾用名?

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管孩子几岁更改的曾用名,在户口本上都无法删除。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即可。

3、填写改名申请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填写更名申请,如下:更名申请:XXX户籍部门,我叫xxx,性别,男,xxxx年xx月某xx出生,现年16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二人,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年月日。

4、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所在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5、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6、公证(超过16周岁需要公证)。

7、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录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变更姓名的证明即可。


几岁改名字不会留下曾用名?

不管孩子几岁更改的曾用名,在户口本上都无法删除。在孩子更改姓名以后,原名字就会作为曾用名出现在孩子户籍档案和户口簿上,这个名字会跟随孩子一生,曾用名这一栏也没有办法去掉。如果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申请取消曾用名这一栏,但这一步骤的手续非常繁琐,管理的也很严格,很难申请成功。

曾用名的影响

曾用名对于孩子的一生不会有任何影响,他只是证明我们曾经改过名字而已,只是在填写一些重要资料时多写一个名字而已,所以父母也不需要担心改名字对孩子的影响。只要孩子未来能够正确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证明自己的个人身份就可以,曾用名不会有影响。

很多家长都喜欢给孩子起小名,在叫得多了以后就觉得孩子的大名并不好听,所以就想直接给孩子改名,在孩子没有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之前,家长们可以直接为孩子做主,所以很多孩子从小的户口本上就多了一栏曾用名。

改名后曾用名会不会出现在系统,还是只在户口本上出现

改名后,你使用过的名字在户口簿上曾用名一栏会有记载,自然在公安系统上也会反映出来,这是肯定的。改名后、曾用名会出现在系统,也会在户口本上出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如下: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中华人民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不可以,按规定户口本除了户籍机关任何人或机关不能乱写否则为无效户口本。所以不能。如想添曾用名必须带有关证件手续去户籍地户籍大厅办理。

我想给户口本上现用名改回曾用名,可以改吗?

可以是可以的,但是改名字后续的麻烦比较多,单改名字还不算费劲。这个是可以更改的,只要带上户口本就可以了,还有身份证是可以改回来的。

户口本上有曾用名还可以改名字吗

户口本上有曾用名还可以改名字。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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