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与法律规定相冲突,80年的男猴和87年的女兔婚配如何
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冲突时怎么办
佛教有三世佛:指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的一切佛。
不过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对过去佛的理解上有所区别,汉传佛教认为过去佛就是指燃灯佛。而藏传佛教认为如来佛前尚有几位过去佛,如来佛的前任过去佛为迦叶佛(和佛的弟子大迦叶非一人)。
现在佛是释迦牟尼佛,未来佛为弥勒佛。
燃灯佛是梵文Dipamkara的意译,又译作“锭光佛”、“定光如来”。《大智度论》卷9说:“如燃灯佛生时,身边一切光明如灯,故名燃灯太子,作佛亦名燃灯。”依据佛教劫世的理论,他为过去庄严劫佛,距今至少有2900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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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灯佛是释迦牟尼的老师,释迦牟尼成佛就是由他授记的。据《瑞应本起经》记载,释尊为菩萨时,名叫儒童。有一次,他看见有人卖青莲花,就买了5枝献给燃灯佛。又有一次,他跟燃灯佛外出弘法时路遇泥泞,他脱下衣服铺在地上,请师父从上面走过。通过这两件事,燃灯佛慧眼识才,就对儒童授记说:“是后九十一劫,名贤劫,汝当作佛,号释迦文如来。”此外,在佛经中所记载的许多佛、菩萨都曾是他座下的弟子。
�关于过去佛,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迦叶佛是过去佛。这位迦叶佛并不是释迦牟尼的大弟子迦叶,而是过去七佛中的第六佛。《长阿含经》卷1称,他在“此贤劫”(现在之劫)时出世,也是释尊前世之师,也曾预言释尊将来必定成佛。
�过去佛常与释迦佛、弥勒佛组成一组“竖三世佛”的供奉形式,一般也供奉于大雄宝殿中。他居释迦佛之左。其形象特征是:跏趺端坐,神态庄严,两手以拇指相触,作说法印,有时骑一头狮子,一般不单独供奉。
弥勒佛是中国民间普遍信奉、广为流行的一尊佛。“弥勒”是梵文Maitreya的音译简称,意思是“慈氏”。据说此佛常怀慈悲之心。窥基在《阿弥陀经疏》中解释说:“或言弥勒,此言慈氏。由彼多修慈心,多入慈定,故言慈氏,修慈最胜,名无能胜。”他的名字叫阿逸多,即“无能胜”。据佛经记载,弥勒出生于古印度波罗奈国的一个婆罗门家庭,与释迦是同时代人。后来随释迦出家,成为佛弟子,他在释迦入灭之前先行去世。据说释迦曾预言,他离开此世间后,将上生兜率天宫,在那儿与诸天演说佛法,直到释迦佛灭度后五十六亿六千万年时,才从兜率天宫下生,来到人间。据《弥勒下生成佛经》所说,到那时,娑婆世界(即我们所生活的有情世间)阎浮提有翅头末城,其王名儴佉的,弥勒届时将托生于此城中一个名叫修梵摩的大臣家中,降生、出家、成道、说法,其经历一如释迦牟尼佛。弥勒继释迦成佛后,将在华林园龙华树下三次说法,广度众生。
地方法规与法律和行政条例有冲突的时候按哪个来?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冲突时,先报国务院(法制室),若国务院认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国务院认定应当适用行政法规,则不能自行决定,而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因为地方性法规是由立法系统(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行政系统制定的,通常而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效力优先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但由于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准立法性质,为确保全国政令畅通,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其平行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在确属冲突的情况下,还享有预先裁决的权力,只不过这种预先裁决不得作出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的结论。
当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规冲突时应如何解决
适用国家法规,上位法要优先于下位法适用。
国家的法规属于上位法,地方的法规属于下位法。
合同中的条款和法律中的规定冲突,怎么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和法律中的规定有冲突的解决方法:1、合同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如果合同中有违法之处的,那么违法部分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3、如果合同双方有争议,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法律分析
合同生效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当合同上的规定与国家明文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如果合同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