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签解签目前婚姻状况,观音灵签九十三签

观音灵签 第九十三签 中平 (我看不大明白!能帮我解答下吗?谢谢了...

哥哥!您们发求解签文的问题的时候能不能把自己求签的时候心里所想所问也一同发上来啊~我也不是自以为是,一般人例如我是很懒的替人解签,除了某些时候脑子发热,看到这样问问题的就更郁闷了,签文的文字内容我想不难吧有读书都能猜出来,但是如果你是真心求来的,想给你一些指导性的意见的话就该把自己求签时候的疑虑发出来,这样比人才好帮你看啊!
阿弥陀佛

请高手帮我解签!要详细

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郑玄接着又说,婿称为"昏",妻称为"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
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这个解释和前一说法类似,意义却不相同,因为这个婚姻指的是夫妻关系.
另外,《尔雅》对婚姻一词还有比较复杂的解释: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这是说,新郎的父亲称为"姻"新娘的父亲则称为"婚".婚姻一词在这里的意义,指的却是姻亲的关系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很难指出上述三种说法孰是孰非,因为经过千余年的演变,不但婚姻的意义有了更完备的发展,甚至姻亲的关系也扩大了许多.
现代有的社会学家给婚姻下的定义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社会风俗,经过某种仪式而结合的关系.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礼,而且要依照闷家制定的法律,或社会认可的习俗.男女经过婚姻关系而结成夫妇,双方家庭也因此结为则亲.
男女嫁娶的关系远比婚姻的起源要早.这是由于"性"是人类一种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两性关系是远从有了人类就同时存在的.但原始社会中的嫁娶只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知识发展以后,男女关系逐渐有了规范,
形成种种婚姻制度或婚俗.这时候,男女间的嫁娶已经成分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的许可,或社会习俗的认同,男女也必须
经过婚姻关系,才能称为夫妇,建立家庭.
为什么要有婚姻 原始社会中的自然嫁娶现象,已经可以满足人类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为什么还要建立婚姻关系,设立制度与规范,建立起这种"人性的枷锁"呢
婚姻制度最初发生的原因与时代,现在难以查证.我们只能从婚姻所发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发生的可能原因.
德国社会学家梅勒 李耳曾经把婚姻的动机归纳成经济,子女和感情三个原因,这个说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关系中,经济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诗经》的一些片断记载,我们可以察知早朋妇女对家庭经济的协助,《诗经》说,"掺掺女
手,可以缝裳","女执懿筐……爱求柔桑".《礼记》也说,妇女要做丝,,布,帛的事.酿酒也属于妇女份内的工作.过去我国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纪较大的妻子,即所谓娶"大娘子"的风俗,这主要目的也是辅助家庭经济.
在我国历史上,繁衍后代,传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礼记》所说的"下以继后世"就是这个意思."孔子家语"曾以无子为七出条件之一,孟子也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汉朝,妇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狱.北魏时代,有官员建议对于无子而不肯纳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变法前后,女学兴起, 女子开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围越来越广,求自由的思想越来越高涨,她们对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认识与主张,对婚顺制度也有了新的见解,追求自由恋爱的人越来越多了,有的甚至为恋爱而牺牲.现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为主.男女彼此相悦,觉得有共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于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迈入婚姻生活.经济,子女,感情三种因素与婚姻的关系,随时代而有不同,中 外皆然.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时代则是子女第一,经济第二;到了现代,则以爱情第一,子女第二.这种演变,反映了人类自代价值的发现与重视.
【婚姻法上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时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 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 也可随母姓;(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须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登记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是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至第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本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以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历来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 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国家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付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功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刊.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 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

观音灵签第九十三签 求解

您首先要去医院查一下身体状况,如做一个全身性的体检,如需要做一个脑部...感觉头晕是你的诚心得到观音菩萨的感应,我第一次念文殊菩萨智慧咒时也这样...

观音灵签九十三 求姻缘

我不能说求签没用吧,因为我曾经也求过签,但是还是别把希望寄托在上面。因为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感觉现在不是你想不想伤害的问题,而是那个男人骗了你,他根本就没有责任感,有责任感就不会瞒着你自己有婚约的事实,有责任感就不会在明知有结婚对象的情况下还和你谈恋爱。这个男人不但没有责任感,根本就是个人渣。脚踩两条船的好日子到头了,所以只能选其一,而你就是被牺牲的对象。现在你放不下也得放。一是这个男人不会和你结婚,人家已经做出选择,他选择了对方,放弃了你,所以你完全可以不必抱有幻想。其二,人家结婚了,你要是再纠缠就是小三,虽然有些人理解,但是毕竟社会不认同。小三在没有扶正之前,就不要幻想会得到别人的尊重。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家会同情你;你知情了,还是要一头栽进去,就是愚蠢了。男人多得是,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难道离了他你不活了?你难过有什么用,他在乎么?根本不在乎吧,本来人家已经不在乎你了,你再作践自己就是你的错了。和这样的男人说分手吧,再纠缠下去,你也不过是情妇,别幻想他会选择你。如果你继续这种关系,最后的结局无非是他继续两头骗,等人家结婚了,你再纠缠,也别指望他为了你和老婆离婚。不知道那个女人是否知道你的存在,如果知道的话,你就凄凉了。还是放手吧,你现在难过是暂时的,但你要欺骗自己的话,就是此恨绵绵无绝期了

求解观音灵签第七十六签 上吉 夏禹治水

总解:你现在安心不要想婚姻方面的事,要好好完善自己等待时机。当你作好一切准备的时候(晚婚),那个心上人自然会出现,你会一切顺利,就像鲤鱼跳龙门一样从此万事如意!鱼龙混什意和同,耐守深潭待时通。--龙还不到飞的时候,和鱼一起呆在深潭,等待时机。没有什么特别有时峥嵘头生角,禹门一跳便成龙--等到合适的时机一到,跳出禹门,就成真正的龙了。)解:门庭耐守
未可迁移--还要你等一段时间,现在不可作出决定)
婚姻迟吉
讼后便宜求谋出入
不淤于泥
一朝变态
无往不利--晚婚对你最好,能做到这点你会一切顺利)

观音灵签第九十三签 求解

您首先要去医院查一下身体状况,如做一个全身性的体检,如需要做一个脑部...感觉头晕是你的诚心得到观音菩萨的感应,我第一次念文殊菩萨智慧咒时也这样...

展开全文
返回顶部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