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龄男女婚配制度,决定动物婚配制度的主要因素
明朝的婚姻制度规定多少岁结婚?
明代,有专门关于男女婚配的法令,并严格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若达不到结婚年龄,是禁止结婚的,且连娃娃亲都禁止,《大明令•户令》就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私定娃娃亲。
那在明代,男女双方到了什么年龄才能结婚呢?
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就是男女双方若想结婚,男方必须达到十六岁,而女方必须达到十四岁,只有这样才能缔结婚姻。
当然,在明代,不是说男女达到年龄,就能立刻结婚,男女双方要想结婚,还必须完成各种繁琐的流程。
首先,要想结婚,就必须先订婚。
《大明律•户律》规定,要想结婚,就必须经过“写立婚书,依礼聘嫁”的流程,之后方可缔结婚姻。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互相交换婚书,也就是先订婚,之后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婚娶。如若没有先订婚,就立刻结婚,这是要受到明律的惩罚的。
而在明代,其订婚所需的条件是很多的。
第一、需要媒人。所谓“媒人”,就是类似于现在的婚姻介绍人,她在婚姻嫁娶中主要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奔波于男女双方两家,沟通彼此,替彼此传达双方的条件,并从中调和。中国自古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男女无媒不交”、“女无媒不嫁”的古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人在婚姻制度中所占据着重要位置。
因此在明代,男女双方若想要完成订婚,就必须要有一个媒人在。《大明律》规定,要想订婚,每一步都需要媒人的参与,“凭媒写立”是订婚婚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婚书没有媒人的签字与画押,则会被视为无效。
第二、需要交换双方生辰八字的红贴。所谓“生辰八字”,就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干支历日期;年月日时共四柱干支,每柱两字,合共八个字。古代的人们深信生辰八字的好坏,决定着其接下来的命运的好坏。同时,古人也相信,不同的生辰八字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若生辰八字相生,则男女双方的运势、财势等都会变得很好,而如若相克,则就会运势衰退,家宅不宁。
因此古人在订婚前,就会互相交换生辰八字,以此来看男女双方以后的命运是好,还是坏,是相生,还是相可,只有生辰八字符合双方家长的要求,他们才会同意订婚。
第三、订婚的时候,需要家中长辈出来主持。中国的婚配,自古就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若想结婚,就必须要有家中长辈的同意,若没有家中长辈的同意,其婚姻就不会被人所认可。
对于父母之命,明代的婚姻法就十分重视。《大明令•户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就是说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都需要有家中长辈的参与,若祖父母在,则有祖父母主婚,若无,则有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皆不再,则有家中其他的长辈主持。总得说,一桩婚姻从订婚开始到缔结婚约,再经送收礼金,再到结婚,其全程都是需要双方家长的参与的。而若没有“父母之命”的婚约,明朝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且如若是违背尊长意愿订婚的,男女双方更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第四、需要礼。明代实行聘娶婚制度,就是要想订婚,男方父母需给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而只要女方接下了这个聘礼,那就是说明女方父母同意了与男方的订婚。
第五、需要婚书。这是订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明代的婚书其内容,主要是列举了男女及双方的服亲、田产、官职、聘财等信息,采用男左女右的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同时在这份婚书上,主婚人、媒人要分别画押,此外明代不少地区的婚书还印有男女双方的脚印喝手印。此后,婚书签订完成后,双方家长各自拥有一份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
一旦婚书签订完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后,男女虽未成亲,但被已与夫妻无虞,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而若有一方无故悔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大明律•户律》中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就是说一旦男女双方违反了婚书的约定,则违约方就要被处以笞五十的惩罚。
当然,也并不是说男女双方签订了婚书,他们就一定要结婚,其实如若男女双方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这婚书是可以取消的。
第一、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如若男女双方因故而亡,则婚书就会被自动取消。而对于这种情况,定婚书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不用归还的,《大明律》就明文规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礼”,就是说若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并写立婚书,并且已经交付礼之后而没有举行婚礼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礼,女方也无需向男方交还聘礼。
第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如若男方自己毁约,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单方面取消婚姻。成化年间,明廷就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礼” ,就是说定婚之后五年之内,如若男方无故不迎娶定婚对象,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娶,并且不需要归还聘礼。
第三、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规定“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就是说如若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后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奸、强奸、抢劫等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退婚,另行婚嫁。
其次,在完成订婚后,就是婚嫁过程中最重要的二个环节,那就是迎娶。在签订婚书,定好结婚的日子后,之后在结婚的前一天,男方家就会前往女方家“催妆”,以明代北京为例,在这一天男方家多是要带酒菜和雄鸡到女方家催妆,一旦女方家开始接受催装之礼,就要尽快做好准备,开始为明天的迎亲做准备,并前往男方家布置新房,俗称铺房。
到了第二天,男方就会在选好的良辰吉日出发,前往迎接新娘回家行拜堂礼。以明代南京地区为例,男方前往女方家迎亲时,花轿多是在会下午四到五时发轿,新郎会头戴状元帽,身着龙凤红袍,腰持红花前往迎接新娘,且在轿子前面有鼓乐齐奏。而后当轿子来到女方家门口时,女方家人就会用镜子照向轿中,然后再点燃爆竹置于轿内,借此避邪,此谓之“搜轿”。之后,新娘就会换上新鞋或由喜娘扶着,或由家中的兄弟背上花轿。再之后,在花轿出发前,女方还会燃放鞭炮以求吉利。
当然,对于迎亲一事,因风俗问题,明代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差别,有些地区由男方家长辈带着礼物、花轿到女家中迎娶新娘,新郎则不参加亲迎。而有些地区的新娘会有由其母亲随送至男家,舅姑设宴款待女方母亲。
再之后,当男女双方完成迎亲的流程后,还需要完成至少三个流程:一)“妇见姑舅”,就是新人要在第二日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二)“庙见”,就是在第二天,男方家的主人要带着与新人去祭拜祖庙以告祖先。三)“婿见妇之父母”,在结婚后的第四天,新郎需要跟随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
如此,在完成了以上的全部流程后,才算婚成。
此外,明代是可以离婚的,也就是说结婚后并不是说一定就要终老,不合适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离婚的。当然,明代的离婚是对男方而言的,而不是对于女方,女方是不能提离婚的。当时,只要女方满足“无子(没有儿子)、淫佚(通奸)、不事姑舅(不孝顺长辈)、多言(大嘴巴)、盗窃(小偷小摸)、妬忌(妒忌)、恶疾(有重病)”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都有权与女方离婚。
不过,我们需注意的是,明代对于妇女还是存在着一些尊重的,在当时若妇女满足“三不去”的条件,只要不是淫佚(通奸),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这“三不去”就是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
古代的婚配有哪些?
我国古代是一个 “早婚国家”,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官员。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略有不同,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而在晋朝,《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真的“发”个老公给你。
还有的朝代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那个时候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给男女牵红线的介绍人,《说文》称,“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实甫的《西厢记》中,崔莺莺和张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见钟情,私定终身,中间有一个红娘,这红娘就是媒人。
在古代男女结婚,没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叫“采媒”。早在先秦时期就是这样,如《诗经·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说明了当时非媒人不可嫁的现实。
后来不少朝代从法律上规定,结婚必有媒人,如果没有则违反当时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户婚》疏:“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这方面规定更详细了,《元典章·户部·礼婚》:“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荐,选诚实守信的已婚妇女报给,登记注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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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冷知识|古时不结婚要坐牢,那大龄剩男剩女怎么办?
古代的话,大龄剩男剩女很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的社会,剩男剩女都是常见之事,可是,在古代要是男女年龄达到三十不嫁不娶之人会有惩罚,当然,每个时期的制度都不同,有的会进行强行嫁娶,有的会是官府进行官配,还有的会坐牢,家人也会跟着受连累。
古代男女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制度,还是因为当时古代的思想落后,都说男女授受不亲,所以,男女自由恋爱的很少,大多都是官配或者强行嫁娶。
在南北朝时期,如果女子到十五不嫁的话,其家人会坐牢,一般来说古代女子结婚年龄在十五,男子在二十。但是每个朝代都不同。还有的朝代为了解决男子婚配和人口问题,官府会把平民十七岁女子进行强制官配,逼女子嫁人。还在有的朝代,媒人是必不可少的,其实现在也有媒人,就是通过媒人来进行嫁娶。
古代这样做,也是有目的的。因为古人的寿命比较短,医疗水平也比较差,并且古代的战争频发,天灾也多,导致人口大量减少。中国古代是农业大国,对于古代来说,人口就是生产力,只有男女结婚率高了,生育率才会提高,人口数量才会增加。另一方面,男女结婚有利于社会稳定,很多人在成立家庭后,心会稳定下来,有利于社会和谐。
每个时代都有结婚难问题,那么古代是如何解决“光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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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古代,光棍问题没有如今那么突出,但人口作为一个朝代重要的隐形资产,是受到相当的重视的,解决光棍问题也是古代保证政权稳定发展的一个手段。
官府强制成亲。在古代,官府对百姓的管控十分严格。
由于长期的战乱,导致一国的人口下降,那么官府就要采取严苛的婚姻制度,以此保证生育率的提升。
制女年十七而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数量骤减。到了司马炎建立晋朝,为了提高生育率,减少光棍的数量,颁布了这条政令:十七岁没有嫁人的,官府要对家庭进行处罚,然后地方官员强制出嫁。
之后,对于大龄女子没有出嫁的刑罚更加严重,每当家中的闺女快到年龄了,家里都会赶紧找媒婆寻一个婆家,就算是没有聘礼都要把女儿送出去。
这样的婚姻制度规定,在男女成亲并且有了生育之后,自动“离婚”,双方再各自寻找其他配偶成亲,实现婚姻的流动性。
这样的情况在五代十国特别盛行,虽然不能彻底解决光棍问题,但至少能够让那些光棍们体验几年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乐趣。
寡妇必须改嫁,男子在一定年龄未成亲的不能拒绝。古代尤为重视三纲五常,认为女子一生只嫁一夫是保守贞洁。但当国家出现大批光棍的时候,就顾不了这么多了。
丧偶的女人不能守寡,必须找人嫁出去。当成年男性找不到妻子时,如果有人为他给寡妇做媒,不能找借口拒绝,有苦也只能自己咽。
一夫一妻制,不准纳妾。当然,这一条是给平民准备的。
如果真的出现一大批光棍的话,普通老百姓只能同时拥有一个妻子,不准再娶偏房。如果违反了,就会强制离婚并处以仗刑。
而那些王公贵族相对宽松一些,卿可以有一妇两妾、士可以有一妇一妾。其实这些大户人家都有相应的对策,就比如说陪嫁丫头、家里的丫鬟,都是可以规避这条律法的。
如果问题不严峻,只是有少量的光棍的话,皇宫大内完全可以对宦官队伍进行扩充增员。在天下召集光棍,许下优厚的俸禄,刺激他们踊跃报名,这也可以减少光棍的数量。
动物中为何少见“一夫一妻”制,单偶制不利于动物种群繁衍?
一夫亿妻制在动物界也有,比如鸳鸯你说的杂交,就是不会影响他们的后代繁衍
两种生物有共同的天敌,是什么关系?
两种生物有共同的天敌生物的种内关系有密度效应、动植物性行为、领域行为、社会等级、通信行为以及利他行为等。
种间关系有寄生,共生,竞争,捕食。
种内关系:
一、密度效应
大量实验研究已揭示出密度效应的各种机制。例如,当把一对果蝇置于一个瓶中,并供应一定量的食物时,起初其后代数量会迅速增加,很快就会达到一定限度。但是,当把很多果绳置于同样的瓶中时,每对果蝇所产出的后代数量将与瓶中采蝇的密度成反比。
二、动植物性行为
婚配制度是动物行为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动物除了在形态解剖、生理生化及遗传学等方面对环境产生适应性变化之外,也产生了与环境相适应的行为,其中婚配制度、双亲行为、攻击和友好行为等社会行为充分表现了以社群为单位的动物对特定环境的适应性。
三、领域行为
领域是指一个动物或一个特定的动物群有选择地占领的,并加以守卫和防御,排斥同类个体或群体人侵的空间。而动物占领和保卫领域的行为则称为领域行为。领域行为实际上起着减少同种动物之间战斗的作用,它对于控制种群密度、促进种群的稳定、对侵略性的抑制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社会等级
社会等级制在动物界中相当普遍,包括许多鱼类、爬行类、鸟类和兽类。通过研究,已得到一些普遍的规律。高地位的优势个体通常较低地位的从属个体身休强壮、体重大、性成熟程度高,具有打斗经验。其生理基础是血液中存较高浓度的雄性激素(睾酮)。
五、通信行为
任何动物都不是孤立地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它们总是组成一个小的生活群体。尽管有一些喜欢独来独往,但至少它们在交配时需要与异性接触。在接触过程中,它们的鸣叫,彼此间互相的触摸,甚至一些化学物质的释放,使得它们声息相通,行动一致,即动物之间的交流存在通信行为。
六、利他行为
利他行为是另一种社会性相互作用。利他行为是指一个个体牺牲自我而使社群整体或其他个体获得利益的行为。利他行为的例子很多,尤其是社会昆虫。白蚁的巢穴如被打开,工蚁和幼虫都向内移动,兵蚁则向外移动以围堵缺口,表现了“勇敢”的保卫群体的利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种间关系
百度百科—种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