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婚姻立法和嫁娶有哪些特点,岁破日为何宜嫁娶

宋代时期,妇女的婚姻观是什么样的?

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就学到过,宋朝时“程朱理学”盛行,要求当时的人们“存天理,灭人欲”,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推行三纲五常。很多人认为在宋朝时,因为理学的束缚女性地位会进一步降低,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因为宋朝法律的规定,宋代女性不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够选择离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样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且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因此宋代涌现出不少杰出的女词人。

崇文抑武,宋代文化繁荣、法律完善

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这与当时宋朝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宋朝的经济之繁荣不用多着笔墨,人尽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晓市和夜市,城市里到处可见商店,甚至还出现了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商店。经济的发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宋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为子孙立下规矩,“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朝廷官员的选拔实行科举制,“学而优则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着极高的地位。文化教育的发展让各种流派的思想在宋朝汇集,形成了一个文化多元、信仰多样的宽松社会氛围。而为人们熟知的理学,在宋朝虽然兴起,却并没有成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观点也并不为世人所认同,社会影响实际有限。

文化教育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宋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认为,读书不分性别,女性也应该多读经史典籍,提升素质和修养。所以宋代的女性获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同时促进了女性自我认知的提升。宋朝出现了一批在诗词绘画等领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识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出现。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内容基本沿用唐律。唐代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体系就已经比较健全了。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对于女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关于女性的嫁妆权、离婚权、寡母对子女的监督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内容。宋朝从法律上对女性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官员必须通晓律例,在审判涉及女性的诉讼中,法官们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持家、理财,宋代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超然

我国古代女性的活动主要与家庭有关,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直观反映。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权”。母权是相对于父权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的很多社会,一家之母都没有掌管家中事务的权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长行使父权,如果家长过世,则由成年儿子或者旁系男性亲属代为管理家庭,家中大权一般不会落到母亲手上。

在宋朝则大大不同。百善孝为先,孝道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之人会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人。宋代继承了传统的孝道,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不孝行为要遭受的惩罚,则对孝行做出褒奖。宋代孝道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无论是亲母还是继母,都是子孙尽孝的对象。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归男方抚养,但律法规定,无论子女归属如何,生养之情都不会改变。

因此,无论是生母还是继母,在家庭中都拥有管教权,也就是进行对后辈以及仆从的教育、命令、监督和惩罚。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从此条可知母亲是有管教子女的权力。母亲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读书学习,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爱国。司马光在《家范》里说“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为不肖,陷于大恶”,可见宋朝人认为母亲的管教对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宋朝女性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女性在家中拥有财产管理权。对于家庭财产,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是“子妇无私产,无私蓄,无私器”,即女性和家中子女不能存私房钱,家中一切财产由家长全权负责。但是,宋朝因妻子对随嫁妆奁享有很大的支配权,她们可以以此资助夫家;同时宋朝女性善于经营家务,对家庭财产有管理权,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

宋朝婚姻盛行厚嫁,女儿出嫁,娘家陪送丰厚的嫁妆,其中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裳、田地房屋等等珍贵物品。根据《宋刑统》规定,妻子的嫁妆并不属于夫家,而是登记在女子自己名下,可以由妻子自由支配。这就决定了女性在夫家拥有一定地位,因为如果夫家对嫁过来的女子不好,她完全可以携带大量财产再嫁。

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宋代女性还拥有家庭管理经营权。北宋著名的散文家苏洵,他的妻子程氏本是富家之女,嫁给家境一般的苏洵之后,苏洵先是游山玩水,后又发奋苦读,不理家事,家庭经营全靠程氏。程氏治家有方、经营有道,通过做生意赚了钱,让苏家成为了富裕家庭。而苏洵也因此能够专心致志学习,终成一方大儒。后来两个儿子苏轼苏辙也成才做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程氏的经营有方,让丈夫儿子都能全心全意读书治学。

宋代施行以文治国,社会各阶层的文人只要通过科举考试就可以在朝中任职,因此宋朝的学风气息浓厚,且去教育发展繁荣,各地的官学、私学众多。深受这种宽松教育环境的影响,宋代女性的受教育权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

自古以来女性受教育的内容一般是与妇德相关的女子的德言容功,如汉代班昭的《女戒》,唐代的《女则》《女论语》等。但宋代的女性拥有的受教育权范围要广很多,不仅包括妇容妇德,还比较重视文化教育。因为宋代人认为家庭的兴衰与妇女的德贤有很大关系,因此十分重视女性的教育。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家庭内部教育,主要由父母从幼儿时期口授言传《诗》《书》《礼》等经典。此外宋代私学发达,一些女子可以进入私学求学。在接受了基础教育之后,宋代女子会在文史、诗词、琴棋书画等各方面有所侧重,进行深造。

婚姻不幸,改嫁不难,宋代女性享有婚姻自主权

改嫁主要可以分为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在宋代之前,女子连离婚都成问题,更别说离婚再嫁了。而一般丈夫因故亡去,历朝历代也都要求妇女守寡,甚至还为守寡的女子树立贞节牌坊。在宋代,女性在改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士大夫贞节观变化导致的。贞节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贞节观。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以法令奖励贞节,以刘向的《列女传》和班昭的《女诫》来教育女性,强调男尊女卑,将顺从当成妇德。

而在宋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流传后世,让人们普遍认为宋朝贞节观念甚为严厉,但事实上,宋朝士大夫们对于守贞之事还真不提倡。宋代士大夫一般不极力主张妇女守贞,他们对于女性再嫁也没有非议,甚至持支持态度。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赵允就上疏认为“宗妇少丧夫,然无子不许改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使有所归”,此为士大夫主动请求准许寡妇改嫁。还有的士大夫因未及时帮助寡妇改嫁而被政敌攻击,如宋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就因弟媳久寡没有改嫁而被诬告。

另外,一些士大夫还争娶改嫁之妇,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他们对妇女贞节观要求不严格。陆游和唐婉的故事便是其中一例。陆游和唐婉两人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陆母不喜欢唐婉而被迫离婚,唐婉离婚后改嫁南宋宗室赵士诚,后来沈园相见,双方还一起饮酒。可见士大夫对于女性再嫁没有表示反对,且还愿意娶改嫁女,这都表明了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淡薄。

结语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们想象中一样被程朱理学限制在后院之中,相反,她们不仅肩负着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对于子女有管教权,对于家庭有经营管理权,还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学艺术科技各方面都有杰出表现。

而宋朝女性与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变化应是女性财产权的扩大,女性的财产权不仅限于家庭经营中的财产,还有继承夫家父家的财产,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

宋婚姻立法基本原则中“律出乎礼,礼律结合”是什么意思,急急急...

这是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宋代婚姻法规研究》,作者:黄晋君
论文摘要指出:
在婚姻发展史上,宋代处于一个重要历史转折时期。本文主要研究宋代的婚姻政策,在分析宋代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禁忌的基础上,探讨了婚姻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和执法情况,以期为当今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绪言部分从婚姻重才、婚姻论财、对妇女的贞节要求逐渐强化三个角度分析了宋代婚姻观念的转变。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宋代的婚姻政策》在分析宋代的婚姻法规《宋刑统·户婚律》以及令、格、式、敕等婚姻法条的基础上,推论出宋代婚姻立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律出乎礼,礼律结合;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强化父权、夫权控制。还把宋代婚姻法规中的禁忌分为两大类讨论: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第二章《宋代婚姻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是从法律的角度,按定婚、结婚、离婚、复婚的顺序分别对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结语》分析了宋代婚姻法规的特征,并从宋代婚姻法的两面性和婚姻法执法角度分析宋代婚姻法对后人的启示。以上供参考。

宋代的婚嫁重利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象

晚唐以降,尤其是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婚姻领域的重财风气日趋盛行,各种形式的财婚现象大量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基本形态,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宋代婚姻论财的一般情况及其社会影响,学术界已有不少讨论。①本文试在此基础上,侧重就其中的财婚现象作一番具体考察和分析。
因财而婚:一般形态的财婚
谈到宋代的财婚现象,人们往往将其与当时流行的重聘厚嫁之风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虽都具有重财的特点,但彼此又是有所区别的。重聘厚嫁只是强化了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聘礼和妆奁环节,属于“因婚取财”,其表现形式是:“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1 ]。财婚则是以获取资财为目的,可以说是“因财而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婚姻的既有性质和功能。正如时人所指出的:“取其妻,不顾门户,直取资财。”[2 ]这当中,较典型的是官与民、士与商、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
首先来看官民之间的婚姻交易。有宋一代,在经商风气异常活跃的环境下,许多官员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而且将婚姻视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大肆向民间富室卖婚。宋仁宗时,吏部侍郎孙祖德“娶富人妻,以规有其财”[3 ]。南宋理学大家朱熹虽大谈“存天理,灭人欲”的性命之学,其家族却是“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妆奁之多”[4 ]。更有甚者,有的官员为了获取资财而卖婚,已到了完全不顾身份、地位而恬不知耻的地步。宋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屯田郎中刘宗古“规孀妇李财产,与同居”[5 ]。宋哲宗时,常州江阴县一个寡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知秀州王蘧贪其家产,不惜“屈身为赘婿”[6 ]。宋宁宗时,官至兴化军司法参军的赵希哲原已娶董宗安之女为妻,因利欲熏心,“妄以他事离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获妆奁”[7 ]。与之相似,福建提举茶司干官叶嗣“更娶海盐蔡家寡妇常氏,席卷其家财”[8 ]。官员卖婚的目的是为了钱财,而富民买婚则是为了获取权势。南宋中期,因经营海外贸易而发了大财的泉州商人王元懋,通过与宰相留正等官僚家族联姻,换取从义郎的头衔,虽系低级武阶官,却由此获得一定的和社会特权。可以说,官与民之间的财婚,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变相的钱权交易。
次看士商之间的婚姻交易。宋代科举发达,许多贫寒士人经由科举而跻身权贵行列。但要想在腐败成风的官场站稳脚跟,必须依靠雄厚的资产,打通人脉,建立关系。于是,不少士人便打起卖婚的主意。另一方面,发达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庞大的富商群体,他们虽家赀,却缺少相应的地位,只能通过与官僚联姻,或者向士人买婚,以改变身份。这两方面的结合,便形成了独特而畸形的“榜下择婿”风气。每至开科取士年份,富商大贾纷纷与进京赶考的士子预订婚姻,提供钱财,称“系捉钱”;而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至科考发榜,新科进士竞相明码标价,公开卖婚。一方买,一方卖,婚姻如同市场中的商品买卖。时人朱彧感叹地说,本朝富豪人家往往不惜花费巨资选择新科进士为婿,完全不问他们的阴阳吉凶及家世门第。特别是那些“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9 ]。宋哲宗元祐(1086—1094)年间,大臣丁骘在《请禁绝登科进士论财娶妻》的奏疏中愤怒地指出:“近年进士登科,娶妻论财,全乖礼义。……名挂仕版,身被命服,不顾廉耻,自为得计。玷辱恩命,亏损名节,莫甚于此。”将非常严肃的婚姻大事,当作了买卖,可谓世风日下,民心不古。他认为,“此等天资卑陋,标置不高,筮仕之初,已为污行,推而从政,贪墨可知”,请求朝廷责成“御史台严行觉察,如有似此人,以典法从事”。[10 ]然而,宋廷的禁令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相反,“榜下择婿”之风越来越盛,到南宋时期,人们已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宋孝宗淳熙(1174—1189)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高价卖婚,获“奁具五百万”[11 ],不仅未受到指责,反而引来不少人的赞叹。
再来看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宋王朝建立后,对皇室宗亲实行优待政策,按照亲疏关系给予相应的和物质待遇。但随着皇室宗亲人口的不断增多,加上财政困难问题的日益突出,宋廷不得不一再裁减对皇室宗亲的经济补助,导致部分宗室家庭的生活越来越困难,以至时人有“宗姓多贫”之说。[12 ]如南宋初年,居住于泉州等地的“南班宗室请给至薄,贫窭者众”[13 ];都城临安和陪都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14 ]。不过,虽然生活困难,但宗室的贵族身份和特权却始终得以保留。按照宋廷的规定,凡娶宗室女者,不仅可以获得贵族身份,而且还能授予一定官衔。“宗室袒免婿,与三班奉职”[15 ];“皇族郡县主出嫁,其夫并白身授殿直”[16 ]。对于许多富商来说,这种待遇显然很有吸引力。于是,宗室纷纷加入到卖婚行列,通过嫁女以求钱财,甚至公开标价售婚,富商则是“争市婚为官户”,双方你卖我买,“仅同贸易”[17 ]。北宋中期,都城开封的宗室竞相标价嫁女,其中有县主衔的宗女标价为五千贯。依靠经营帽子生意而致富的田氏家族先后买婚“家凡十县主”[18 ],另一家富商“大桶张家”更是“有三十余县主”[19 ]。
当然,除了官员、士人和皇室宗亲为财而卖婚,在民间,财婚现象也相当常见,突破了地域性、群体性和民族性。如在福建地区,因财婚引发的聘资妆奁纠纷层出不穷,各州县“日不下数人”[20 ]。在四川地区,“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贫女有至老不得嫁者”[21 ]。虽然宋朝的法律明文禁止父母健在的男子出赘为婿,但实际上,各地因财而出赘的现象比比皆是。史称:“川、陕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22 ]“鄂俗计利而尚鬼,家贫子壮则出赘,习为当然。”[23 ]更有甚者,部分僧道人员全然不顾清规戒律和朝廷禁令,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积累起大量财富,而且加入到以财买婚的行列。时人庄绰说:“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24 ]可以说,财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并融入人们的潜意识之中,形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和准则,一旦有人质疑这些规则和准则,反而会被视为不合时宜而遭到排斥。 妻妾买卖:特定意义的财婚
除了卖婚和买婚,宋代还有不少特定意义的财婚,包括卖妻、雇妻、典妻以及妾的买卖等。这些形式的财婚完全抛开了聘嫁礼仪的外衣,成为赤裸裸的钱与人的交易活动,卖妻是丈夫将妻子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为妻,以牟取钱财。在宋代法律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不少因卖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其中,《定夺争婚》一案提到,有个名叫叶四的人,由于家境贫困,将妻子阿邵卖予吕元五为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后因吕元五没有按约全额付款,两家遂起纠纷,闹到公堂。当地官府认为,叶四亲写休书,表明已解除与阿邵的婚姻关系;吕元五未付足买妻钱款,则属于违约。由此,作出如下判定:“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25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卖妻和买妻均属合法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履行一定的程序即可。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官府才会插手干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卖妻在当时已是普遍化、正常化的现象。
雇妻和典妻是将妻子出租或典押给他人作为临时妻妾,以此收取雇金或质借钱物。这种现象在北宋时就已相当常见。宋哲宗时,有臣僚指出,自实行青苗法后,百姓负担大增,各地贫困民众“至卖田宅雇妻女”者,“不可胜数”[26 ]。事实上,对于民间的雇妻和典妻行为,宋并不加以禁止,而是采取默认和放任的态度。宋仁宗曾颁布诏令,规定:“民有雇鬻妻子及遗弃幼稚而为人收养者,并听从便。”[27 ]因此,到南宋时期,雇妻和典妻更为风行,尤其是江南等地,此风尤盛。元灭南宋后,有官员上书指出,江南素有典雇妻妾的陋习,有违人伦,“败坏风俗”,希望朝廷加以整肃。元廷采纳此议,颁令禁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户婚》载有关法令云:“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买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不过,雇妻和典妻之习在江南等地已是根深蒂固,元的一纸禁令并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相对而言,妾的买卖现象更为普遍,以至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市场和专业的中介人员,时人称之为“牙嫂”。其中,买者包括官僚、贵族和大商富室,他们有的是为了生育子嗣、传递血统;有的是献媚于上,以求通达;有的是出于追求享受、纵欲求欢的目的。特别是那些道貌岸然的官僚士大夫,竞相以买妾蓄妾相尚,表面上声称是为了“续嗣”和“照料生活”,实质在于满足自己的淫欲享乐需要。正如时人周 所指出的,许多官僚士人“溺于声色,一切无所顾避”[28 ]。就卖者而言,有的是破落的官宦之家。如鄂州咸宁有个姓冯的商人,在京师买得一妾,“问妾所自来”,答曰:“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29 ]南宋时,永嘉人蒋教授在赴任途中,遇见有男女两人相抱而泣,“哭声绝悲”,便上前询问缘由。男的回答说:“从军二十年,方得自便,不幸遇盗,挈我告身去。将往吏部料理,非五十万钱不可办。甚爱此女,今割爱鬻之,行有日矣,故哭不忍舍。”[30 ]有的是市井平民,受商业风气的影响,把卖女做妾为婢当作一种有利可图的生意。陶宗仪《说郛》卷二九上引宋人洪巽《旸谷漫录》云:“京城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士大夫采拾娱侍。”若姿色艺业稍差,卖做婢;姿色艺业较为出众,则卖为妾。当然,更多的是贫乏之家,因生活穷困,卿无生计,被迫售女乃至卖妻为妾。洪迈《夷坚志》乙卷一○《赵主簿妾》讲述一位母亲因贫穷而卖女的故事:“潭州贫民某人,无夫,挟二女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继父死,厥母经官取之。”王山《笔奁录》则记录了卖妻为妾的见闻:“李姝者,长安女,娼也。家甚贫,年未笄,母已售宗室四王宫,为同州节度之妾。”
应该说,妾的买卖在历史上由来已久,纳妾和蓄妾也一直被人们视为十分正常的现象。但在古代早期,妾只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婢女,用来充当男性纵欲享乐的工具。到了宋代,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妾在某些方面获得了妻子的身份和地位。《宋刑统》明确规定:“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31 ]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纳妾与娶妻一样,均属婚姻范畴。因此,妾的买卖具有买卖婚的性质,从而成为财婚的特定形式。
历史透视:宋代财婚的特点与实质
应该说,财婚并不是宋代才出现的。在门第婚盛行的汉唐时期,部分庶族为了提升门第等级和社会身份,通过输送大量钱财而与士族通婚,其实质就是财婚。但整体而言,早期财婚只是零散现象,而且往往要用各种方式进行掩饰,以避免招徕人们的讥讽和鄙视。进入两宋时期,财婚逐渐成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社会阶层来看,上自官僚士人、皇室宗亲,下至普通民众、娼妓杂类,都纷纷参与其中,以至堂而皇之地公开卖婚和买婚;从地域格局来看,无论是长期以来讲求礼制规范的北方中原地区,还是具有不拘传统、不守规矩的南方地区,都以因财而婚相尚,即便是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如此,“婚嫁以粗豪汰侈相高,聘送礼仪,多至千担,少亦半之”[32 ]。这种财婚风气的形成,固然与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门第观念的日益淡泊有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社会观念的转变。
众所周知,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不只是汉唐以来历史发展的简单延续,而是伴随着一系列调整和飞跃,其突出表现是商业活动由单纯的商品买卖和互通有无上升为专业化的产业体系,从而推动经济领域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与之相联系,社会领域也呈现出不少新动向。一方面,以工商人员为主体的市民阶层的发展壮大,改变了既有的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士、农、工、商的身份差别转变为城乡居民的职业区分,宋朝将编户齐民划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两部分,便反映了这种社会变动。另一方面,发达的商业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社会财富的快速流动和贫富贵贱的频繁变动。“昔之农者,今转而为工;昔之商者,今流而为隶。贫者富而贵者贱,皆交相为盛衰矣。”[33 ] 在此环境下,重商、重财、重生的观念日益流行。就重商观念而言,它颠覆了“农本商末”的传统经济观,将商业视为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部门。“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上下相恤,有无相通。”[34 ]于是,经商成为人们谋求富裕的正常途径。“今世积居润屋者,所不足非财也,而方命其子若孙倚市门,坐贾区,頫取仰给,争雉刀之末,以滋贮储。”[35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男娶女嫁也就成为一种商品交易活动,如同“驵侩鬻奴卖婢”[36 ]。就重财观念而言,它颠覆了“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观,将逐利求财视为改变身份和地位的有效途径。时人张端义从历史演进角度指出了宋人热衷于名利的时代特征,他说:“汉人尚气好博,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贪。”[37 ]为了追逐财利,许多人甚至可以罔顾伦理,不择手段。“父子兄弟不相孝友,乡党邻里不相存恤,惟争财竞利为事,以至身早刑宪、鞭笞流血而不知。”[38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为财而婚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现象。“衣冠之家随所厚薄,则媒妁往返,甚于乞丐,小不如意,弃而之它;市井驵侩出捐千金,则贸易而来,安以就之。”[39 ]就重生观念而言,它颠覆了“节俭安贫”的传统生活观,讲求生活的富足和物欲享受。宋孝宗淳熙四年(1168),台州临海知县彭仲刚在《续喻俗五篇》中感叹地说:“今世之人,不知以俭为美德,而反以俭相鄙笑,往往纵目下之欲而不恤后来,饰一时之观而不顾实惠……见利忘义,苟求妄取,兼并争夺,放僻邪侈,无所不为。”[40 ]这种竞奢享乐风气弥漫于社会各阶层,“不惟素官为之,而初仕亦效其尤”;“不惟巨室为之,而中产亦强仿之”[41 ]。反映在婚姻领域,为夫者“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妻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42 ]。
从历史的角度讲,宋代婚姻论财风气的空前兴盛和财婚现象的正常化与普遍化是此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它冲破了传统社会等级森严、上下有别的既有秩序,反映了个性自主意识的不断成长,标志着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门第婚的全面衰落。但财婚与门第婚一样,本质上属于扭曲的婚姻形态:门第婚体现的是“门第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维护门第等级的工具;财婚体现的是“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获取钱财的工具,甚至沦为如同市场交易的商品买卖,由此进一步刺激了人们不正常的物欲追求。就此而言,财婚取代门第婚并不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宋代婚姻立法和嫁娶有哪些特点?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律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免但仍要分离。其州县佐以上官员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如果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的,并不在禁限之内。

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祀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代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两宋法令还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放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的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没有的。

宋代婚礼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但是具体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别是庶民嫁娶,礼仪、礼俗更为具体繁杂,当时嫁娶步骤共有11项之多,并分别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传帖,帖子实际就是记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张单子。开始是媒人凭双方的草帖子传话,男女双方拿到对方的草帖子后,就卜卦问吉,如果男女不相克,得到吉卦,待媒人双方传言后,两家同意,然后各自再起"细帖"议婚。

细帖又称为定帖。男家定帖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儿子,官职如何,出生年月日时,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赘,如果入赘,还要把带来的金银田土写清,并将家中产业、宅舍、房廊、山园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写清以上内容。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女儿,出生年月日时,并列具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以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细帖写好后,由媒人向两家通报,择日传帖。

双方家长都满意就可以定了。首先是双方都以"色衬盘"安放定帖,送给对方。其次是相亲。男家选择吉日,备好酒席,敬请女家。一般是在园圃酒楼、湖面船舫内,两亲家相见。

如果双方中意,男家则用金钗插于女子冠髻中,当时称为"插钗"。如果不同意,男家则给女家赠送缎二匹,称作压惊。

相亲确定后,即要下定礼。定礼物一般是用络盛酒瓶,装成大花8朵,并用生色罗绢或8枚银胜,又用花红缴酒担上,名为"缴担红"。有钱人家送礼更多,有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褙、缎匹、茶饼、两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男家礼书共两封,名为"双缄"。用红绿销金书袋盛礼书,或用罗帛贴上画有五男二女的绿盏,盛放礼书。定礼一共10盒或8盒,用色单子盖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礼盒"于宅堂中备香烛酒果,告盟三界",然后由女家夫妻双全者开盒。女家就于当天准备回定礼。

北宋时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二瓶,活鱼三五个,筷子一双,都放在元酒瓶内,称为"回鱼"。

南宋时期,有钱人家排场大,回礼也重。女方回礼物品有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皂罗巾段、金玉、帕、七宝巾环箧、帕、鞋袜,女工等。有的还把男方送来的八饼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只,用两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条金鱼,以一双筷子,两根葱放在酒器内。

如果是大富人家,会用金银打造筷子,用帛做成生葱挂在鱼水酒器之外,作为答礼。送完定礼后,遇到节日,男方仍然给女家送礼。

宋代婚礼,除送定礼外,照旧要送聘礼。当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后,男方轻则以鹅酒,重则以羊酒下聘。

富贵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如果没有金器,也要以银镀代替。没有钱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银,送鹅酒、茶饼等。

仕宦人家送礼更多,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缎、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缎,还有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以及上细杂色缎、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此外还有银铤,称为下财礼。也用两个信封装上聘书,做成礼书形状。

女家受聘后,也要用礼物答谢,一般用绿紫罗匹、色缎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还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装有缎匹、杯盘、钱物等,并用花红礼盒赠送。男家送完聘礼后,逢年过节就不必再送礼给女方了,只等择日成亲。

男家选好吉日,告诉女家,女家答应,男家便可来迎亲。迎亲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铺房挂帐幔,放置房奁,珠宝首饰等物。新房布置好后,让最亲信的妇人或嫁女侍从看守新房,不让外人进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来后才开放新房。

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香球、纱罗、洗漱妆盒、烛台、裙箱、衣匣、百结青凉伞、交椅,并雇请乐队护送花轿,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妇。

女家用酒礼款待接亲的人,并散发红银、利市钱给大家,然后乐队奏乐"催妆",阴阳先生报时辰,催促新娘登车,并有专人念催妆诗词。

女子登车后,抬担子和抬轿子的人,并不马上起步等求发利市钱完毕后才起步。

此时乐队奏乐,一路鼓吹,将新人迎到男家。新娘花轿到了男家门口,乐师、歌伎、茶酒等迎亲的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阴阳先生手执装满谷豆、钱、果等物的斗盒,望门而撒,儿童争相拾捡,叫做"撒谷豆"。撒谷豆意在镇压青阳煞这种恶神。

新人下车,一人手捧镜子在前导行,两个亲信女子左右扶持新人前行。新人不得踏地,只能踏在青锦褥或青毡、青布条、花席上行走。新人要跨马鞍,并从秤上走过。

进入中门到一室,当中悬帐,新妇进去坐下,名为"坐虚帐",或者径直进入房中,坐在床上,称为"坐富贵"。

女家亲戚及送女客人吃完三盏酒后即要退回,意为男家备酒四盏,款待送亲女客,客人吃完三盏而回,又称为|走送"。

新房门前挂缎一幅,先将下面剪成碎条状,身穿绿袍、花幞头官服的新郎进门后,众人将碎条争抢而去,叫做"利市缴门红"。

新郎在床前将新妇请出,两家各出缎,绾成同心结,称为"牵巾"。男将缎挂于笏板上,女则搭于手,男倒走出门,以便两人面可相向。

一对新人并立堂前,然后由男方双全女亲,用秤杆或别的东西挑开新娘的盖头,此时方露新娘面容。男女两人便向众亲行礼。然后女倒行,执同心结牵新郎回房,再坐床。

坐时,女向左、男向右,此时,便有妇女用钱、缎、果子撒帐,然后用红绿结把两个酒杯连结起来,男女双方各饮一杯,名为"交杯酒"。饮完后,把酒杯一仰一覆放在床下,取大吉利之意,同时,把男左女右少量头发"结发",又名"合髻"。

男此时用手取下女头上的花,女则解下男的一个纽扣。然后新人又到中堂行参谢礼,亲朋都要庆贺,新人又共同参拜公婆尊长,此后,众亲人才入席用礼筵。

次日五更,用一桌子装置镜台,把镜子放在上面,新妇望堂展拜,名为"新妇拜堂"。然后拜尊长亲戚,并以缎、巧作、鞋袜等呈现,名为"赏贺"。尊长则要答贺。

婚后三日,女家将冠花、缎、鹅蛋,并用金银缸儿装盛油蜜顿,另加茶饼、鹅羊、果物等物一起送到男家,称为"送三朝"。

新郎新娘在三日或七日、九日到女家行拜门礼,女亲家广设华筵,款待新婿,名为"会郎",并要送给女婿一定礼物。"会郎"结束,女家请乐队鼓吹送婿回家。

女家在九天内,还要"洗头"。到一月女家还要送弥月礼盒,婿家开筵款谢亲家及亲眷,称为"贺满月会亲"。

以上种种,足见宋朝庶民嫁娶礼俗之繁琐,名堂花样多多,反映了当时的婚礼嫁娶习俗。

天地凶败日能结婚吗

树立安宁的目标和远大的理想

择日忌讳的日子

结婚选日子可以说是最最重要的,也是长辈们最看重的,不过现在的年轻人好像对这些并不是很在意,但结婚不都是为了图个吉利顺利吗,所以有些习俗讲究我们还是要尊重,毕竟长辈开心,也是我们做晚辈的一份孝心。
那么,如此重要的结婚择日为什么不能选初一呢?一起来看看结婚择日中的八大禁忌~~
一、结婚择日禁忌不选初一
1、初一、十五尽量不要作为结婚的日子,因为初一十五多为祭祀的日子,上香比较多,阴气较重,所以不适合作为结婚吉日。
2、还有“初五、十四、二十三,阎王老子不出关”的说法,说是农历这样的日子凶险之极。
3、另外,关于结婚吉日,民间也有口诀描述:
神仙留下十三日,举动须防多损失;一切起造和兴工,不遭火盗定遭凶;
婚姻嫁娶亦非宜,不到白头终不吉;人生出世遇此日,劳劳碌碌得还失;
安葬若还逢此日,后代儿孙必乞食;上官赴任用此日,破贼多愁主革职。
正月十三、二月初一、三月初九、四月初七、五月初五、六月初二、七月初一、七月十九、八月二十七、九月二十五、十月二十三、十一月二十、腊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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