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读,婚姻关系和夫妻关系
亲密关系——解读夫妻六大关系
这次参加沙龙前,我问先生“你知道现在是什么时代吗?”“女力时代!!!哈哈哈哈”。一起参加亲密关系沙龙吧,他爽快的答应了!
我以为石立涛老师是一位结婚多年,在处理夫妻关系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女性...真是万万没想到她是一个还没有步入婚姻就能把夫妻关系解读到位的成熟智慧女性,瘦瘦高高却散发着无穷力量!未来她的婚姻生活定会幸福美满!
恋爱时你好我好大家好!为什么说婚姻关系中,再恩爱的夫妻,一生中也会有100次离婚的念头和50次想掐死对方的冲动呢?通这次的夫妻关系解读,由浅入深,穿插故事式的讲述,让我豁然开朗。夫妻本是共需、合作关系,而我们习惯性的要求别人怎样怎样,有时会因为很小的事情起争执,太多时候站在自己的立场去计较谁付出的更多,总想去争个高低...埋怨、不理解、失去连接...却很难从自身找问题。维护客户关系尚且需要正面积极参与其中,何况是与我们朝夕相处的夫妻关系呢!
作为女性朋友,在家庭方面会付出的更多。往往很多人都迷失了自己,把自己放在那个无足轻重、甚至卑微的位置。石老师问,给家庭成员排个序你会怎么排?要是早几年前你问我这个问题我真的会把自己排在最后。现在我把自己排在第一位,因为我深刻的知道,如果自己都照顾不好,我哪来精力去照顾别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拿什么爱别人。
最后CISSY引 用了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提出的人生四种境界之说来概括夫妻关系: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真是美妙!个人非常喜欢(下面复制粘贴了一下)
[冯友兰人生四种境界之说:
自然境界:是人生的最低境界。在此境界的人,其行为是顺着他的自然天性、习惯或社会风俗去做事,既无明确目的,也不明了所做的意义,小孩吃奶和原始人的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都属于自然境界。
功利境界:在此境界的人,其行为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有时候,他们亦为社会服务,但服务的动机,是想换取更高的价值。他们虽在服务,但其最后的目的,还是为着小我。自然境界与功利境界,都是普通一般人所有的。
道德境界:在此境界的人,其行为是行义。所谓义与利的真正分别,应该是求个人之利者为利,求社会之利者为义。亦即义与利之别,即公与私之别。道德境界的人,其所作皆能为社会谋利益,古今贤人及英雄便是已达道德境界的人。
天地境界: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在此境界的人,其行为是事天地。即,我的身躯虽不过七尺,但其精神却充塞天地之间,事事以不仅贡献社会,更能贡献于宇宙,而“与天地比寿,与日月同光”。唯大圣大贤才能达到此境界。
人生四种境界,某种境界需要的知识程度越高,则境界越高;所需知识越低,则境界越低。故四种境界由低到高依次是: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境界有高低,人所享受的世界也有大小,境界越高,享受的世界越大。]
ladyBOSS 平台的女性真的都是成长型思维的女性,个个都那么优秀,跟着你们学习是件非常开心的事情!我也坚信:拉开女人距离的不是美貌而是成长!
婚姻到底是几个人的事情?怎样才能让婚姻更幸福?
婚姻两个家庭的事。我们要学会体谅和理解别人。对待自己的家人,我们要用心对待,真诚对待,不能一味地挑剔毛病。婚姻是双方父母和自己和老公一起的事情,想要婚姻更幸福就要一大家人都幸福快乐,多去关心关心他们,多去理解对方。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和别人无关?只要两个人有爱情感情基础好,一切都不是问题?那么如果你依旧这么认为,或者坚持这样想,那么注定自己的婚姻生活很难幸福。
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是否幸福却不是两个人的事,因此简单来说,婚姻也好,生活也罢,那是一个人的事情。由于一直以来我们的认知,可能现在会觉得危言耸听,但婚姻的合作是两个人签署的"合约"而履行合约过程中,心的幸福与否真的只是一个人的事情。
曾经作家克里斯多福·孟在他的经典著作《亲密关系》里提到这样的观点:
没有人会满足我们的全部需求,没有人会让我们快乐,也没有人该为我们所受的伤负责。
在外四处寻找之后,我们终于了解到,我们所有生活经验的因和果只可能存在于一个地方——我们的心中。
但凡在关系中存在期待,就会有自己不同程度的欲求,只要有付出,就会在内心深处设定一个回收标准,因此即便对方做得再多,也不过是50分为满分,另一半在自己,却是我们几乎所有人都会忽视的不快乐的关键原因。
幸福是什么,就是安全感,和期待的满足,因此一旦牵扯到另一个人,所有的步调和发展就不可能由自己一个人来主导,因此更为直白的说,幸福是自己的事,婚姻也是一个人的事,当然这并非是让婚内夫妻缺失责任感,同居式的伙伴,而是内心的独立,和思念的不再依附才能够得到最终的救赎。
影视剧《精英律师》里就有段很贴切解读婚姻不幸的原因,冀遇很晚却仍然没有回家,妻子荣蓉打电话催促。冀遇不耐烦地挂断电话之后,和哥们抱怨说:婚前婚后判若两人,婚前对他宽容、体贴,婚后蛮不讲理。
尤其待后续男人把钱给前妻时,这个女人更是暴跳如雷,面对这个烂好人,头头是道说的那些廉价善良后更觉得渣到不行。是女人变了吗?是男人一直渣吗?
或许无数夫妻都和这对夫妇一样,曾经经历过数不尽的甜蜜和温馨,重要的是以为对方就是这样的人,而且会在婚后给予自己怎么样的东西和生活,重要的是以为自己的善解人意行为会让对方多几分珍惜和在乎,都会有自己的预期与设想,但终究大家都以为对方会给的,不过是自己以为,当把过度的精力用在想象和等待,注定是关系的一场灾难,婚姻的一场悲剧。因为谁也不会是心中的那个人,失败是必然。
其实不论婚前,亦或者是婚后,大家都没有太多本质的转变,唯一不同的是,内心需求会变得异常突兀和明显。这种自我编织的”谎言“不早日醒来,注定幸福不过是自欺欺人的一厢情愿。
原来追寻幸福多年一直未能寻见,不是那个人还没有到,只是自己对关系的维系方式,幸福认知存在错误与偏差,安全感需要自己给予,或许人只有真正可以做到一个人也能够活得很好,才能够有婚姻幸福的可能性。加油吧,活出自己的色,才能够让婚姻关系中失望与痛苦的情绪,对自己望而却步无法近身。
#婚姻#
婚姻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婚姻是过日子,所以只有两个人相濡以沫,相亲相爱,同享福共患难的婚姻才能更加幸福和长久。婚姻其实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看似是两个人,但是背后的人捣乱,那么婚姻也会出现很多的矛盾,想让婚姻很幸福,就是远离这些人,让两人生活。婚姻当然是两个人的事,主要是相互信任,相互为对方着想,将心比心,这样才会让婚姻更加的幸福。美满,和谐有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及散见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答复等统一归编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并非简单的汇编,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说是一个立法过程。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实施,在实务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亮点多多,但也不乏遗憾之处,笔者就部分重点条文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礼返还情形应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对礼返还的规定未作改变,第五条仍是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礼,“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况,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一般是酌情处理。正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释一》未对该实务热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稍显遗憾,但相信会通过以后的立法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确认份额“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行为完成前可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以变更登记后才视为赠与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行为可撤销。
五、明确抚养费范畴
《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条“(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涉军共同财产分割“公式化”
实务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释一》施行之前,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种。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明确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即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综上,综合来说《解释一》还是亮点颇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使用说明书之功效,但也稍有遗憾,一些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的内容在本次并未进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退还礼的规定,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已经不再机械适用该条,因此本条显然已无法适应现行的司法实践,应当进行修订。当然,立法也是随着社会发张逐步发展的,相信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问题都会一一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新的规定并不多,其实大部分内容都是汇集了原婚姻法三部司法解释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里的内容。
例如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同时作出了一个新规定。细心的人会发现这条内容比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多了“或者共有”这几个字,就这几个字放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很大区别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该怎样去理解
答案是【寅虎】“寅”的中间有个田, 意思是【平】地; 老虎是大王,当【头】的。如今社会的感情观和早些年大不一样了,那时候讲究什么门当户对,而如今有很多东西却已经变味了,无论是家庭条件,生活背景,社会学历,还是品性,言谈举止,日常作风,外貌长相都和那个年代截然不同。很多人就对长得丑的男人为什么大多就能娶到漂亮媳妇儿这个话题很感兴趣,其实很简单,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说说吧!
长相是上天给的,人之发肤,受之父母不能随便动。虽然外貌算一个优势,但最大的优势是在后天养成的,而长相不是很出众的人往往都比他长得好的人更努力。
通过自己刻苦奋斗让自己变得富裕起来,有经济实力了,就会让别人忽略掉长相这一块,对于有很多漂亮的女人而言更是如此,以为她们看重的就是经济条件,有句话叫做,男人不怕长得丑,就怕兜里没有钱。
还有就是虽然长相不怎么样,但是口才特别好,能说会道,脑子也很活跃,花言巧语张口就来,各种套路可以说是应有尽有,而有的女人就吃这一套,这样生活才会充满乐趣,只要能逗她开心快乐,其它都无所谓。
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在一起工作时间长了,慢慢就会来电而产生感情,日久生情嘛,平常对她的关心照顾,导致芳心暗许,这就属于那种情人眼里出西施。只要对她好,至于长相不长相的不重要,她要的是贴心的感觉,来自真情的打动,并非外貌协会,所以这种漂亮的女人找的男人呢一般长得不是多好。
还有一种就是女人平时爱打扮,但感情世界十分单纯,脑袋也很简单,很容易对异性产生爱慕之心的。爱情和感情其实差不多,只要有人对她好点,时不时的买点小礼物,带她吃个饭看个电影什么的,好像遇到了这世界上对她最好的人了,不管对方年龄长相经济条件怎么样。
另外一种女人,她的想法跟其她女人不一样,她认为长得帅的男人花心,不靠谱,容易在外面拈花惹草,为了不自寻烦恼,她会找一个长相一般,甚至还会比较丑的男人来做她的另一半。
所以长相不行找漂亮老婆不足为奇,理由有很多,自己想法不一样,择偶标准也不一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无论长得好与不好,品行一定要端正,长得漂亮是优势,获得精才是本事。
一尾:守鹤
二尾:又旅
三尾:矶抚
四尾:孙悟空
五尾:穆王
六尾:犀犬
七尾:重明
八尾:牛鬼
九尾:九喇嘛
扩展资料
九只尾兽的历任人柱力:
一尾守鹤:一只全身布咒印纹案的貉。擅长使用风遁与磁遁封印术。先后被封印在分福与我爱罗的体内。后被晓组织的迪达拉捕获。
二尾又旅:一只全身布满蓝色查克拉火焰的猫妖,擅长使用火遁。。被封印到二位柚木门的体内,后被晓组织的飞段和角都捕获。
三尾矶怃:一只全身布满刺菱、长着三只尾巴的乌龟。擅长使用水遁、风遁、冰遁。先后被封印到野原琳、四代目水影·枸橘矢仓体内。
四尾孙悟空:一只体型巨大的红色猩猩,擅长使用土遁、火遁、熔遁。被封印到老紫的体内,后被晓组织的干柿鬼鲛捕获。
五尾穆王:一只由海豚和马融合而成的纯白色野兽,擅长使用火遁、沸遁。被封印到汉的体内。
六尾犀犬:一只长着六条乳白色尾巴的蛞蝓,擅长使用溶遁。被封印到泡沫的体内,后被晓组织的佩恩六道捕获。
七尾重明:一只长着六只翅膀和一条尾巴的甲虫,能够飞行、运用鳞粉隐身和干扰对手视力。被封印到枫的体内。
八尾牛鬼:一只长着章鱼触手尾巴的巨牛,擅长使用墨汁封印、再生尾巴、尾巴替身。先后被封印在布瑠比与奇拉比的体内。
九尾九喇嘛:一只长着九条尾巴的橙色狐狸,感知恶意,调配自身查克拉给予他人。先后被封印在漩涡水户、漩涡玖辛奈以及漩涡鸣人的体内。
婚姻法解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1条中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要求。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相比原规定,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空白。同居关系目前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目前法律层面缺乏具体的调整规则,这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缺失。特别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济的问题;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家务贡献无法被合理评价等等,都需要后续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来规制。
三、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25条、26条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25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系对《民法典》1062条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进一步解释。其中根据“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后的股票、期权奖励、房屋租金收益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结合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使得夫妻双方能够更加平等、广泛的共有、分享婚后所得的财产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因家庭劳动分工不同而更多从事家庭事务和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
四、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34条、35条、36条对应《民法典》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第33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3条的规定。主要涉及配偶对相对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承担责任问题。
第34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虚构债务及因、吸毒等违法范围活动中所负债务的处理。
第35条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其中“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较原规定删掉了“连带”二字。这意味着,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剩余债务。不再受所谓“连带”债务的束缚,这对于主动承担债务,勇于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经济枷锁的夫妻一方而言,更有利于保障其积极主动化解债务后向相对方追偿的权利。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典》1064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1064条及对应司法解释在维护非举债一方配偶对共同债务知情权和同意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的防止了非举债一方配偶“被负债”情形的出现。
五、重点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至82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69条、70条主要为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的争议处理。其中第70条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较原规定删除了“变更”二字。
71条至77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内容,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份额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
第78条主要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争议的处理规定。该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80条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基本养老金分割处理的规定,其中“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最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较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增加了“利息”规定。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的分割规则。
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69条至82条,虽然就既往司法解释进行重新整编,但新内容较少,有些问题亦不够细化。比如无过错方的认定规则,怎么才构成对家庭实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负担较多。是否可以理解为全职做家务就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占据优势。
根据《民法典》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一般对应的是相对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婚姻过错方,如《民法典》1079所列重婚,实行家暴甚至虐待行为,、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但《民法典》1079所列情形属于明显的可以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过错方情形。那么对于偶然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冷暴力、偶然但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情形,可否也被认定为“过错方呢”。本次司法解释中尚没有进行细化。
再结合《民法典》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很明显,该条立法本意是为保障那些全心或者重心留在家庭事务中而缺乏独立正常收入来源,一旦离婚将面临长期生存压力,至少短期内无法像相对方一样正常独立工作的经济弱势方;其方式也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平衡。但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不乏一些自由职业者,在家办公、经商,又或者虽然居家自由时间较多,但并不做家务,实际家务主要有家中老人完成。举例来讲,男方在家办公,但不做家务,家中事务主要有其父母完成,其妻子在外正常上班,那么在离婚诉讼时,男方与其父母一起确认男方对家庭实务贡献远大于女方,女方百口莫辩,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如果同时,男方出轨可否被认定为过错方?如果对家庭实务贡献较多但却又是过错方,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量化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普遍作为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仍需新的司法解释来更进一步的细化处理。
后记
整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基本囊括了原《婚姻法》及原司法解释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其重点主要是为《民法典》的施行进行的配套精准梳理。为《民法典》时代,保障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实现“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作 者 简 介
连超
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婚姻法解释三的详细解读?
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三、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三)》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对于亲子这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认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的风险。《解释(三)》第二条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小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南京大妈大爷解读婚姻关系,作为新一代年轻人,你如何看待婚姻?
南京大妈大爷解读婚姻关系,作为新一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其实有着和之前完全不一样的看法,会更加的愿意去追求自由和高品质的生活,对于婚姻并不会盲目的追求,这也是因为很多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并且女性受到的教育也越来越多,所以更多的女性也会有底气不愿意进入到家庭当中当家庭主妇,而是采取别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实每一代人的价值观念都会发生比较大的改变,现在很多父母都会比较急着让自己的孩子找对象,会觉得孩子的一生除了工作之外,找对象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总是非常的着急,但是也没有办法让儿女对于婚姻是有期待的,可是现在的年轻人都会觉得婚姻是非常可怕的,也不愿意随意的将就,而这样的做法只会让自己的父母带来非常多的无奈和担忧。而现在的年轻人也不担心自己会养活不了自己,反而会觉得一旦结了婚之后是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要养家养车养房,并且和另一半相处的时候,也可能会经常吵架,而自己一个人的话不用担心买不起房子,租房也能够过得很开心。
在小编眼里会觉得婚姻这件事情并不是那么的简单,并不是两个人到了民政局办理证件永远在一起,而进入到婚姻是两个人的个体行为是爱情在社会层面的一种体现。每个人对待爱情的态度都是有所不同的,有些人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有些人认为在幸福的婚姻当中找到了自我,其实不管哪种想法都是很正常的,也应该去尊重每个人的婚姻观,如果有些人认为自己的婚姻幸福,就强迫别人结婚,那是非常不现实的。
最后每个人的人生都是孤独的,即使结不结婚也可能都没有办法改变这种状态,而婚姻也是大家自己能够选择的。
婚姻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如果两个人三观一致的话,可以选择进入婚姻一起生活,婚姻对于现在很多年轻人来说也是一种束缚。我觉得现代年轻人的婚姻情况必须要有物质为基础,没有物质的婚姻就是一盘散沙,在婚姻中夫妻二人要互相扶持,相互理解,多多包容,感情才能长久。婚姻的三大忌?
一忌不孝顺,二忌无主见,三忌没耐心,这是婚姻的三大忌。
婚姻中最忌讳的三件事
1、为小事而争吵 牙齿与舌头还会有磕碰,亲近的相处不仅伴随着甜蜜还有矛盾,夫妻之间有争吵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争吵也是有个限度的,一味的争吵只会使得两个人的心离得越来越远,感情也会随之破碎。女人如果总是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与男人争吵,只会让男人越来越觉得你们的感情摇摇欲坠,会让男人打心底的慢慢排斥你。夫妻之间,要学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女人要记住,男人最忌讳的就是因小事而引起的无休止争吵。 2、不孝顺父母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男人若是成立一个家庭,他会倍感往日父母的艰辛,所以他会希望自己的另一半对于自己的父母是秉承着孝道的。女人若是能够孝顺自己的公婆,处处为着这个家庭着想,那么她与男人之间的婚姻也必是美满的,他们的家庭也必是稳固而又和谐的。女人若是不能孝顺长辈,只想着独善其身,无疑就是告诉男人,她根本就没有接受男人的家庭,对于男人的家庭也是毫不在意。女人要知道,男人对于这样的事是最为忌讳的! 3、对家庭不上心 家庭需要两个人的携手而筑,它不仅需要男人的养家,还需要女人的勤俭持家。男人在外奔波劳作,最希望的就是女人能够将家庭置于心上,并为之付出心血,可以说,如果女人做到这一点,能预见的就是,他们的婚姻会牢固而又美满。但如果女人不能清楚自己位于家庭中的角色位置,不把家庭放在心上,久而久之,男人会对女人失去信心,这段婚姻也就会陷入危机。如果想要婚姻好,家庭一定要牢放心上! 婚姻中最忌讳的三件事2 共享曾经的感情经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过去,在遇到自己的“真命天子”之前,你也许爱过了几个人,当然了也有很大的可能被伤害过。 这些感情有可能是美好的、悲伤地、让你恨得牙痒痒的,不管那些感情让你的`感觉如何,都把它们放在心里,不要和你的爱人分享你过去的感情。 因为你不知道你无意间的哪段经历或者哪句话会让你的另一半觉得不爽,你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这回破坏你们的婚姻状态,增加吵架频率。 共享朋友之间的秘密朋友之间经常会共享自己的心事和秘密,尤其是女人之间。 不管你结婚与否,你的朋友都会将自己的烦恼说给你听,而你要做的就是倾听,不要把这个秘密跟你的另一半共享。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三观和对事情的态度,你不能保证这件事你跟你的另一半的看法一致,你也不能保证你的另一半是认可你们对待这件事的态度。 经常和另一半共享朋友间的秘密,会带来不必要的争吵,不管你们夫妻感情多好,有时候有些事,还是放在肚子里,不要说为好。 不留私人空间,共享彼此的手机手机现在可以说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东西,我们每天会浏览很多的网页和视频等等。 但是手机又恰好是知道我们隐私最多的东西。 尤其是对男人来说,毕竟男人都是视觉动物,看到赏心悦目的照片就会忍不住多看几眼,或者随手点赞等等。 如果夫妻相处,不给彼此任何私人空间,共享彼此手机的话,时间长了,会带来很重的感情隐患。 毕竟男女的想法从根本上就是不一样的。 婚姻中最忌讳的三件事3 偷嘴 在婚姻里,最忌讳也最不可原谅的事情,无非就是一方的不忠。偷嘴无论对两个人的感情,还是对家庭都伤害极大,这种伤害很难去弥补,偷嘴难以被原谅,当事情败露时,就是你们夫妻分道扬镳的时候。 缺乏信任 信任是婚姻的基础,婚姻中没有信任,夫妻之间就显得特别敏感,会相互猜忌,这样一来男人会更加讨厌女人,女人也更加怀疑男人,这样的婚姻不会幸福。失去信任的婚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所以在婚姻中,调整好心态很重要,给对方足够的信任,相信日子会过得越来越好。 家暴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磕磕碰碰存在摩擦,再正常不过了,吵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要记着吵架时,最忌讳的就是控制不住动手打人。 虽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在气头上没控制住,有时也很后悔,但是动手打人难免会让人心寒,和你在一起也会很没安全感。可以说夫妻吵架爱动手,对于夫妻感情就如同慢性杀手一般,久而久之终被欺负的一方,终会离你而去,因为没有人会愿意和一个有家暴行为的人过一辈子,到这个地步,再后悔就为时晚矣。 出门在外不给男人留面子 相信大家都知道,最被男人看重的除了金钱,还有尊严和面子。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很多男人对自己的女人说:“在外面给我留点面子,回家想怎样都行”,足以看出面子对男人的重要性。 所以,女人想要丈夫更加爱你,在外面就要尽量给男人留足面子。如果女人在外面无理取闹,不给男人留面子,可能刚开始男人会惯着你,但当他到忍耐不住的那一天,那就是你们婚姻破裂的一天。 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来付出,共同来经营和酝酿。在婚姻中,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要学会为对方考虑,吵架千万不能动手,给对方足够的信任,忠于对方,给对方足够的面子,不让对方在众人面前难堪,下不了台。做到这些,才能让婚姻长久甜蜜。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冲动,把自己的婚姻送上不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