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好改名字吗,今年名字好改吗

改名字好改吗

爱哭的女孩子,性格比较柔弱,胆子比较小,不过这也是女孩子的天性。我就是这种性格。从面相上分析易犯烂桃花的女人:
1.夫妻宫凹陷的女性
2.人中短细且歪曲的女性
3.眼睛黑白不分明的女性
4.泪堂出现痣痕凹陷的女性
5.眼皮湿润具有桃花眼的女性
从命局上看,
1.杀旺身弱,制化不力。
2.身旺伤旺,财星不力。
3.身旺食旺,食不生财。
4.日主不弱,财旺生杀。
5.比劫并透,食伤泄身。桃花煞,又称桃花劫煞,古代风水学认为,桃花是一种凶星,主血光之灾,易破人婚姻、感情、事业。如果命局桃花过多,则易引起男女之间的是非纠缠,甚至导致恋人分手,家庭破裂等。化解桃花煞的主要方法有:1、在卧室内摆放一个铜葫芦或五帝钱来进行化解。2、佩戴相关饰物进行化解。”3、在桃花位上放置一个“铜马”,可以。”4、在桃花位上放一个“开运铜牛”,可以旺财。”"请问桃花劫煞是什么意思?赐名以八字三才日干决定用字意

现在改名字麻烦吗?

关于改名问题的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正当理由”时候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机关很难批准。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恐怕要市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和关系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和学生档案就都作废了,重新办,也很麻烦。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1958)》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名字好改吗

改名字不麻烦,公民变更姓名流程如下: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包括的内容: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改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林琳 林韵 林云迪 林籽涵 林家璐不算,二婚是指第二次结婚。『怡似•若花╝℡
℡╔怡似•若华』一生怡世,怡生只爱你

2020年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很多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一般不会改变的,我们的名字在公安机关登记后,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改名的话,我们的很多的社会信息就会随着改变,所以改名字一定要慎重。那么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

户口本改名字特别提醒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户口本改名字具体流程步骤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户口本改名字的程序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14元。

成人户口本改名程序

《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姓名条例》;第7条

第1条 中华民国国民之本名,以一个为限,并以户籍登记之姓名为本名。

原住民之姓名登记,依其文化惯俗为之;其已依汉人姓名登记者,得申请回复其传统姓名;回复传统姓名者,得申请回复原有汉人姓名。但以一次为限。

中华民国国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应符合我国国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2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项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第3条 国民依法令之行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应使用本名。

第4条 学历、资历、执照及其它证件应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无效。

第5条 财产之取得、设定、丧失、变更、存储或其它登记时,应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者。

五、其它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第7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项第六款申请改名者,以二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应于成年后始得为之。

第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更改姓名:

一原名译音过长或不正确者。

二出世为僧尼者或僧尼而还俗者。

三因执行公务之必要,应更改姓名者。

第9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应于本条例施行后,向原权责机关(构)、学校、团体申请更正为本名;有第四条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学历、资历、执照、其它证件或其它足资证明文件之名字为准,向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本名。

前项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依前四条规定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因收养或终止收养而须改姓者,办理收养或终止收养登记之申请人,均得为改姓申请人。

第11条 依本条例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户籍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1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经通缉或羁押者。

二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根据《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户口改名字申请书范文

范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的名字叫×××,由于×××原因,我的名字一直被误作为×××,与我的(身份证学籍等)不符,现给我的生活/学习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特申请将原误名改为×××.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展开全文
返回顶部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