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专家免费咨询
怎样对待婚姻和家庭
1、冷静处理事情
要想经营好婚姻,切记遇到任何事情不要发脾气,越是不冷静的时候,也是没有办法合理的处理问题。所以在遇到事情的时候,两个人一定要冷静,不要争吵,一起商量解决问题。
2、不要怀疑
婚姻是最忌讳猜忌的,如果总是怀疑对方在外面是不是背叛自己,没有足够的信任,婚姻也不会长久。让两个人走到一起就要坚信对方,信任对方。
3、要多沟通
中国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双方都有各自的工作,在一起沟通的时间也很有限,有的人会觉得没有共同语言,其实无论有多忙都需要多交流。家中是以婚姻生活刚开始的,婚姻生活是家中创立的必要条件。掌握家中就务必掌握婚姻生活自身 以及婚姻与家庭的关联。家中,是自己幸福的港湾,拥有家中,自己的人生道路才不容易孤单,才极致。因此,必须资金投入50%的时间和活力来维护保养好婚姻生活家庭工作。
婚姻生活是男人女人俩性融合的社会发展方式,是为必须社会制度所确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是人生道路幸福的生活的金属催化剂,都是传宗接代的前提条件基本标准。因此,必须资金投入25%的时间和活力来维护保养婚姻生活,让婚姻生活永久性冷藏。
婚姻生活受社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发展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的牵制,因而,在不一样的国家和相同国家的不一样时期,婚姻生活形状也就各种各样。大家缔约婚姻生活的主观因素也不尽相同,有繁殖型、政冶型,人们要对婚姻生活持续的开展婚姻诊断,看是不是出现难题。就全部人们来讲,缔约婚姻生活的目地,无外有三:第一,考虑生理学的必须;第二,构成家中传宗接代使人种足以持续;第三,过幸福美满的衣食住行,执行对社会发展应负的义务。
婚姻与家庭的关联也是如何的呢?简易来说,婚姻生活是家中的基本和桥梁,而家中也是婚姻生活的组织结构。他们是另外产生的。选择爱情,就选择了一个人,一种性格,和一份可以留或弃的幸福。
选择婚姻,就选择了一份终生事业,你要努力经营,也会象生意一样有潮起潮落,盈亏损得,哪天你不用心了,就可能破产。
选择家庭,等于同时选择了很多连带关系,你象你买了球,,但是还要再买个球拍一样,不可避免。
爱情多半跟激情挂钩,婚姻跟肯定挂钩,家庭跟无奈挂钩...激情肯定无奈才是最全的味道,能够将他们收放自如,就算是成功的。
婚姻与家庭之间的特点
婚姻与家庭之间的特点
婚姻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密切,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特点,我为大家整理了部分资料,欢迎阅读学习,更多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以规范。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和古代法律不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只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在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主导地位。
从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角度看,亲属关系的创设,绝不是为了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结婚与卖淫,生育与畜牧、收养与雇工都有原则的区别。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其他的服务性市场,但绝对不能开辟“婚姻市场”、“亲属市场”,不能把婚姻家庭关系商业化。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虽然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但是任何财产关系都派生于、服从于人身关系。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就不发生相应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变动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往往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不具有“双务有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都是无条件的,不以索取经济上的回报为前提。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看,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即使父母子女之间发生冲突也不能宣告解除亲关系,法院也绝不受理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之诉。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有关的财产分割以及经济上的帮助与补偿,都是这些关系解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前提。
3、鲜明的伦理性
以两性的结合与生命的繁衍为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恒久的社会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直被视为而且今后也必将是人伦之本。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伦理实体。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加以调整的时候,绝对不能忽视它的以伦理组合为中心的基本特征。因此,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这是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诚然,婚姻家庭道德具有历史性,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与制度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正因为如此,许多古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已经陈旧落后,必定被新的时代所摒弃。同时,由于婚姻家庭基本性质的不可改变性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可传承性,许多婚姻家庭道德也具有有民族性,成为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弘扬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赋予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新内涵,正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我国现行《婚姻法》不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而且已经将许多道德规范法律化。
强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是将法律与道德完全混同。婚姻家庭法毕竟是人们从事婚姻家庭行为最基本的准绳,而道德往往反映更高的境界,因此,不少道德准则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同时,道德往往偏重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而婚姻家庭法则更多地注意从国家的角度确认和保护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因此,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化”。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两个以上互相依存的自然人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绝对不可互易与替代。正是由于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婚姻家庭权利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利。一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比如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都是绝对权,而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都是相对存在的,基于这些相对存在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种相对性决定了设定和履行权利义务时的互动性。在一组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比如未成年子女有受抚养教育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一方享有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另一方就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
同时,在特定的情形下,多数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和义务都带有单向性,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比如,在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人,他们的父母是义务人;而当子女成年以后形成的赡养关系中,父母成为权利人而子女变成了义务人。再比如,夫妻一方可能因为特定的条件成为被扶养人,也可能因为条件的变化成为扶养人。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多数规范都是当事人必须遵行的强制规范,特别是在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相关的客体也是法定的。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完全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在财产关系中,一方面,有相当多的权利客体由法律明确限定,比如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提供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其他扶养教育费用,不能低于实际的需求或者法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是一旦选定实行某种特定的财产制,其权利客体的范围仍然是确定的。在我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共有的和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则,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如果双方作出了财产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确认权利客体。
;婚姻与家庭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个人认为家庭是婚姻的基础。家庭相处和谐婚姻才会幸福美满。家庭是从婚姻初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认得家庭就必须认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匀称的社会形式,是为必定社会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从展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匀称,从实质上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指的社会匀称。它既拥有天生属性,更拥有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两性构结婚姻波及的天生条件,人到必定的年岁,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开窍,天生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两性间的婚姻波及,则是如愿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门径。但是人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特殊于动物,乃是拥有社会规范的爱情行为,它的确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并非集体的两性匀称都能成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会风尚和法律制度的两性匀称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在特殊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特殊时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成婚姻的念头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型,但就集团人类而言,缔成婚姻的目标,不外有三:其一,如愿生理的需要;其二,设立婚庭繁衍后辈使种族得以不住;其三,过饱满行运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前者属于人的天生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第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还包括由这种波及进度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难,更完整夫妇为五伦之首,先有夫妇,然后有家庭你好!根据古语,婚(昏)指男方亲属,姻(因)指女方亲属,男女双方结为婚姻,意味着两个家庭就连接起特殊的关系。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之后,有了自己的儿女后代了,就会组成社会的最小结构单位——家庭。总的来说吧,婚姻侧重横向的连接关系,家庭侧重纵向发展。望对你有帮助!
婚姻与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基础。家庭则是社会组成的一个单细胞。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两个人的婚姻结合,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互相尊重对方,互相爱护家庭的所有成员!幸福要靠双方好好珍惜!我相信,两个真心相爱的人,一定会幸福,看这个要很懂的人才知道,但也不一定完全正确,我祝福你们!家庭是从婚姻初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认得家庭就必须认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匀称的社会形式,是为必定社会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从展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匀称,从实质上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指的社会匀称。它既拥有天生属性,更拥有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两性构结婚姻波及的天生条件,人到必定的年岁,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开窍,天生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两性间的婚姻波及,则是如愿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门径。但是人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特殊于动物,乃是拥有社会规范的爱情行为,它的确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并非集体的两性匀称都能成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会风尚和法律制度的两性匀称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尚和情操观念的制约,因此,在特殊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特殊时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成婚姻的念头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型,但就集团人类而言,缔成婚姻的目标,不外有三:其一,如愿生理的需要;其二,设立婚庭繁衍后辈使种族得以不住;其三,过饱满行运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前者属于人的天生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第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还包括由这种波及进度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难,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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