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婚配流程,天主教婚配圣事

教堂婚礼和普通婚礼有什么区别?大神们帮帮忙

该怎么说呢,其实是一样的,但是内容不同。 西式婚礼: 一般我们所认为的西式婚礼,神父或者牧师站在新人前面,给予祝福,草地,蓝天,自助餐…… 其实这个是同西方国家的信仰相关的。 天主教徒的婚礼一般被称为婚姻圣事,两个人均为天主教徒,所以必须在教会内举办婚配弥撒,才能是有效婚姻。而基督教徒也有同样的仪式。 我们在电影或者电视中所看到的桥段,往往都归属于以上内容。 不明就里的我们,以为只要有神父或者牧师在场,穿洁白的婚纱,站在教堂,此种婚礼形式就被冠以“西式婚礼”,但是,仅仅是形式而已。教堂婚礼也是一样。 如果你们两个人都不是教徒,又想办这种比较严肃庄严的婚礼,一般的天主教堂都会有次服务项目“婚礼祝福礼”,一般20分钟左右,仅仅是截取教徒婚配弥撒中“祝福礼”的过程,进行。 这种形式的由来是因为很多教徒找的对象很多都是非教徒,这样,在教会法典中仅有一方是教徒是无法完全按照婚配弥撒进行,所以才会单单取出“祝福礼”过程,用来给这样的新人办理婚礼,慢慢的,很多两个人都不是教徒的新人也可以按此方式进行。 我恐怕你所说的教堂婚礼就应是这种了。 由于我和我爱人均为教徒,所以,我们的婚礼必须在教堂进行婚配弥撒,哇,很辛苦,70多分钟全过程下来。不过,对于前来参加的亲人和朋友们来说,的确别开生面,都说很不一样。很严肃,很庄重。 呵呵,希望能够帮到你。

婚配圣事的目的

目的 婚配的首要目的是生育与教养子女,其次要目的是夫妇互助与按照道德规律的性欲的满足——确定意见(法,1013,第一节) 特性 婚配的本质特性是唯一性(一夫一妻)与不可分离性——确定意见(法,1013,第二节)
(二)不可解散性(indissolubility)
(1)内在的不可解散性(Inner indissolubility)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婚配的连系不应该因信奉异说,共同生活的困难,夫妇某一方面的恶意离去而解散(邓975);又宣布教会无误地教导我们,遵循福音与宗徒的训示,婚配的连系也不能因夫妇某一方面犯奸淫而解除(邓977)。这二个条文(婚姻条文之五与七条)直接针对新教人士,但第七条也针对希腊正教。因希腊正教根据玛,5:32;玛,19:9与若干希腊教父们的意见,认为在犯奸的情况下,婚姻可以解散。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定断只有关基督徒的婚姻。然而,按照天主建立婚配时所给予我们的命令,一切婚配,包括未领受洗礼者的婚姻(Matrimonium legitimum),都是内在地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说,不可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解除(参考邓2234等)。
(2)在特殊情况下,外在的可解散性
基督徒已完成(即已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 et consummatum)是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散的结合之完美肖像,不能由外在力量解散,即任何人间的权威不能使之拆散(法,1118),但基督徒尚未完成(即未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non consummatum)是可以解散其婚约的。按照教会几世纪来的训示与习例,这样的婚配在夫妇之一宣发修会大愿(Vota solemnia)时,或经教宗因重大事故予以许可时,可予解散(邓976;法,1119)。
施行与领受婚配圣事的人 婚配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与领受者 婚配的双方彼此施行婚配圣事——确定意见
由于婚配圣事的本质只寓于婚约中(参见第三节),结婚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兼领受者。当双方彼此接受对方的许诺时,一方给另一方施行圣事。
司铎为教会的代表听到双方愿意的许诺并祝福他们,他只是婚配的证人及伴随礼仪的施行人。教会法律明定,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司铎在场的婚配也是有效的(法,1098)。 有效性 为使婚配圣事之施行与领受成为有效,必须有下列各点:
(一)婚配双方必须是受了洗礼的人。
(二)至少要有作教会所作之事的隐含意向。
(三)没有使婚配无效的阻挡。
(四)遵守教会所明定的方式(在本堂神父与两位证人前;法,1094),除非教律指示了例外(法,1098,1099,第二条:两位非天主教徒的婚姻)。

教会的7件圣事是什么?

罗马天主教七大圣事(圣礼)
圣事
程序
意义
梵谛冈第二次会议重点
圣洗圣事
神甫为婴孩进行仪式。
令人重生,「新生的基督徒」是获得救恩的必须条件。从原罪及罪行中得解放。与基督及教会联合。
更重视洗礼所赋予的意义。悔改者先领受教诲,表明向基督委身。变表明所有肢体在基督里合一。
坚振圣事
主教给信友行按手礼,领受圣灵。
领洗后必须的程序。
与圣洗一样,为「入教圣事」的一部分。
信友接受圣灵,使灵命得以成熟及奉献。
合圣洗及坚振为一个入教行动。但分作两件圣事,因为「教会内信友的灵命成长程度各有不同」。
圣体圣事
神甫主持弥撒圣事。祝圣说:「这是我的身体」后,饼酒便转为基督的身体和血。
弥撒表明基督不断的献祭。与加略山的受苦相同,只是弥撒没有流血。
施行弥撒时,基督献为赎罪祭。参加的信友若犯了轻微的罪,可得饶恕。吃饼即吃基督。
定时参加,借以加强「与基督的联合」。普通信友友也可参与。仪式已趋简短;多采用圣经。
补赎圣事
三个步骤:
1.因犯罪感到忧伤。
2.向神甫口头认罪。
3.神甫赦罪。
向神甫承认所有已知的罪,及坚决不再犯。告解者得到神甫的赦罪。
对罪的新观点:
扭曲人际关系及人的动机。准许总忏悔及赦罪。总忏悔是在咏唱、育经、祷告、讲道、自省、告解、赦罪等仪式中进行。
神品圣事
圣职分授仪式:主教、神甫、助祭。主教是使徒的继承者,可任命神甫。
赋予受任人圣化他人的权柄。神甫被赋予权柄,分受基督的圣体及宝血,以及赦罪。神甫作为天主与人之间的中保,就象基督是天主与人的中保一样。
普通信友可更大参与事工。普通信友在教会中发展/运用恩赐。
减少神甫与会众的区别。神甫称为「弟兄中的弟兄」。
婚姻圣事
在神甫面前彼此起誓。
是基督与教会连合的象征。婚姻不可解除,因为基督与教会的婚约也是不能解除的。
婚姻不只为生育。更要强调以爱结合的婚姻。准许在与已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合之婚礼上举行弥撒。
病传圣事
主教圣化膏油。人临死时,神甫为其涂油。
除去因罪所令致灵魂不得荣耀的老弱疾病及障碍。为临死的人准备,使他们可象复活的基督。准备灵魂进入永恒。
扩大用途:改「终传圣事」(临终圣膏油礼)为「病传圣事」。用来半健/治疗身体及灵魂。病人在诵经祷告中与人分享。

神父可以结婚吗?

拉丁礼天主教的神父终身不可结婚,而东正教的白衣神父可以在晋铎前结婚,但主教只能在独身者中挑选。教徒们认为神父是教会内有神权的人,是他们灵魂上的父亲,可以代表天主“赦他们的罪”。

神父的职权是管理本堂所辖区教务,进行活动。有付“圣洗”、听“告解”、傅“终傅”、成“圣体”、祝福“婚配”之权,如受主教委托亦可“坚振”,但无授予“神品”之权。

起源

神父称谓起源于初代教会时期。当时诺斯替等异端肆虐,严重地干扰了基督徒的信仰生活,加上罗马帝国险恶的社会环境。教会要在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就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带领信徒渡过难关。

于是有些德高望重、信仰坚固的人就成为教会的负责人,他们牧养信徒、管理教会,从而形成了专门从事事奉的主教、神父(都为司铎品)。这个制度被天主教、东正教等宗派继承,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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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圣事的目的

目的 婚配的首要目的是生育与教养子女,其次要目的是夫妇互助与按照道德规律的性欲的满足——确定意见(法,1013,第一节) 特性 婚配的本质特性是唯一性(一夫一妻)与不可分离性——确定意见(法,1013,第二节)
(二)不可解散性(indissolubility)
(1)内在的不可解散性(Inner indissolubility)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婚配的连系不应该因信奉异说,共同生活的困难,夫妇某一方面的恶意离去而解散(邓975);又宣布教会无误地教导我们,遵循福音与宗徒的训示,婚配的连系也不能因夫妇某一方面犯奸淫而解除(邓977)。这二个条文(婚姻条文之五与七条)直接针对新教人士,但第七条也针对希腊正教。因希腊正教根据玛,5:32;玛,19:9与若干希腊教父们的意见,认为在犯奸的情况下,婚姻可以解散。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定断只有关基督徒的婚姻。然而,按照天主建立婚配时所给予我们的命令,一切婚配,包括未领受洗礼者的婚姻(Matrimonium legitimum),都是内在地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说,不可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解除(参考邓2234等)。
(2)在特殊情况下,外在的可解散性
基督徒已完成(即已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 et consummatum)是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散的结合之完美肖像,不能由外在力量解散,即任何人间的权威不能使之拆散(法,1118),但基督徒尚未完成(即未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non consummatum)是可以解散其婚约的。按照教会几世纪来的训示与习例,这样的婚配在夫妇之一宣发修会大愿(Vota solemnia)时,或经教宗因重大事故予以许可时,可予解散(邓976;法,1119)。
施行与领受婚配圣事的人 婚配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与领受者 婚配的双方彼此施行婚配圣事——确定意见
由于婚配圣事的本质只寓于婚约中(参见第三节),结婚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兼领受者。当双方彼此接受对方的许诺时,一方给另一方施行圣事。
司铎为教会的代表听到双方愿意的许诺并祝福他们,他只是婚配的证人及伴随礼仪的施行人。教会法律明定,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司铎在场的婚配也是有效的(法,1098)。 有效性 为使婚配圣事之施行与领受成为有效,必须有下列各点:
(一)婚配双方必须是受了洗礼的人。
(二)至少要有作教会所作之事的隐含意向。
(三)没有使婚配无效的阻挡。
(四)遵守教会所明定的方式(在本堂神父与两位证人前;法,1094),除非教律指示了例外(法,1098,1099,第二条:两位非天主教徒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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