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自由的相关法律,起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起名字和更改名字不是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吗?

同志您好: 对您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名字不是一个简单的代号,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称谓。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坚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权威性和姓名使用的严肃性.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在变更姓名的同时,要依照规定而行。《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能轻易给予更改。2006年3月20日湘公通(2006)30号文件《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更加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从严掌握,不应轻易给予变更,对于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者解除收养改名、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变更,以及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2008年4月24日湘公通(2008)46号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变更姓名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之一才能受理: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姓名中含有冷僻字;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省厅文件,市局作以下补充规定: 1为便于社会管理,姓名原则上只变更一次。 2为维护二代身份证的严肃性、稳定性、长期性,已办理二代证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一般情况下不再受理其变更姓名的申请,确属明显差错的除外。 3对依法被剥夺权利,或者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如果您属于省厅文件规定的几种条件之一(不属于市局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请持相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申请,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国家法律对取名字有没有什么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给孩子起名字都有那些法律约束呢?

不能带字母,

国家允许给孩子取字和号吗 请给详细回答

一开始没有规定,现在公安部下了文件,不可以了

企业取名要求是什么

白羊 VS. 白羊
配对评分:80 相当理想的一对
星座比重:50:50
解析:
两个同是白羊座的人,彼此的观念、想法、作法都大同小异,也很容易产生共鸣投缘的感觉;一旦来电,进展就会很快而且浓烈,两人都充满了青春活力,是属於“行动派”的火热情侣。
两个双生型星座的人,爆发出的能量极强,是一般组合的两倍;还有,您们的爱恋浓度亦很高,质量皆高人一等。
注意事项:
白羊座的人有权充领导者的天性,个性强,所以您俩常容易因互争主控权而有火爆场面出现的情形;女羊多外向、事业心强,而男羊可以不吃热呼呼的晚餐,却不能回到家没有温暖!
您们的争执场面虽多,但若根基厚实,相信风暴会是来得急也去得快,马上就能雨过天晴的。
另外,对於喜新厌旧的您们而言,随时保持新鲜的热度是维系爱情的不二法门!

http://www.nongli.com/item5/index.htm

国家法律对取名字有没有什么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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