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辰八字配对姻缘测试,生辰八字姻缘查询免费
生辰八字测姻缘,婚期
甲方:公元1982年1月17日17时0分出生
一九八一年 十二月 二十三日 酉时
八字: 辛酉 辛丑 庚子 乙酉
大运: 庚子 己亥 戊戌 丁酉 丙申 乙未 甲午 癸巳
4 14 24 34 44 54 64 74
八字五行个数(本气) :5个金,1个木,1个水,0个火,1个土
八字五行得分:金:49 木:6 水:15 火:0 土:11
甲方命局分析:本命属鸡,石榴木命。正印格。
四柱比劫多,取食伤生财为用神,官杀为喜神。(木水火)
乙方:公元1982年6月2日3时0分出生
一九八二年 闰四月 十一日 寅时
八字: 壬戌 乙巳 丙辰 庚寅
大运: 甲辰 癸卯 壬寅 辛丑 庚子 己亥 戊戌 丁酉
9 19 29 39 49 59 69 79
八字五行个数(本气) :1个金,2个木,1个水,2个火,2个土
八字五行得分:金:13 木:23 水:8 火:36 土:32
乙方命局分析:本命属狗,大海水命。建禄格。日德格。
命局身强食伤旺,取财为用神,顺泄其气,官杀为喜神。(金水)
配婚分数:87分
甲方与乙方八字喜用神恰好互补,两个具有吸引力,易于相处,互相帮助。
甲方比劫强,乙方食伤强,十神关系上有互补,两人互相平衡,协调发展。
二位命卦组成“游魂”,此为中等婚,虽能和睦相处,但磕磕绊绊难免。(甲方命卦:坎一(东四命) 乙方命卦:乾六(西四命))
二位属相相害,这是不利的组合,在一起会经常争执,难以和睦相处。(甲方属相:鸡 乙方属相:狗)
二人年柱纳音为吉配。二人月柱纳音为吉配。二人日柱纳音为吉配。二人时柱纳音为吉配。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二位的前世缘分为“危成关系”,前世因金钱庞大结交关系,今世互为贵人。要防因财失义。
二位出生的年月组合一般。
6月宜嫁娶吉日
06/03/2008 星期二
06/07/2008 星期六
06/15/2008 星期日
06/19/2008 星期四
06/24/2008 星期二
06/30/2008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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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配对分析:
婚配指数:68分
☆乙命对甲命有13%的补益作用力,甲命对乙命有86%的补益作用力。
☆双方喜用神互相生助,有共同点,容易相处。
☆双方八字交会后,五行平衡性为70%。
☆双方八字交会后,阴阳平衡性为74%。
☆甲乙命日元搭配不和谐,相处不容易。
☆甲乙命生年无害,可以交往!
☆九星合婚得:生气,子孙昌盛,不忌诸恶煞。
☆甲命狮子座,乙命天秤座,较为和谐的一对。
☆男命生日密码:7,女命生日密码:6,两人不适合在一起,没有姻缘。
★甲命对照乙命:天干无合。地支无刑冲害合。
★乙命对照甲命:天干有戊癸乙日甲年无情之合,戊癸乙日甲时无情之合。地支有戌酉乙月甲时相害,戌申酉乙月甲月甲时三会西方金。
※提示:指数有在60分以上,双方可以交往,喜配良缘的机会大。80分以上者,如能婚配真是天生的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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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俩彼此相爱,那就结婚吧。现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难得一颗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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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乙丑年
丙戌月
壬寅日
丙午时,7岁运;
女:丙寅年
己亥月
甲戌日
甲戌时,6岁运;
八字最主要合的是生日,也就是壬寅与甲戌,男子属水,女子属木,水生木,所以男子很爱女子;同时寅(就是虎)与戌(就是狗)是相合的,关系也好;
年上也是相生的;月上也是男子生助女子,时上是女子生助男子;都很好,而且地支没有破败。所以,你们这对八字是很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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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二次结婚的,复婚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