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圣事誓词,天主堂举行婚配圣事
婚配圣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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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圣事的圣事性
(一)信理
婚配是由基督所建立的一件真正的与狭义的圣事——信理
基督曾将天主所建立与祝福的婚配导至不可分离的一夫一妻的原始理想(玛,19:3等),并且将它高举至圣事的尊位。新教人士否认婚姻的圣事性,而且视婚姻为一件“外在与俗世之物”(路德)。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新教人士的意见,宣布:“如有人说婚配并非真正而且狭义地是新约的七件圣事之一,由主基督所创立,而是人们在教会中所杜造,也并不授予恩宠,此人当受绝罚”。
(二)圣经的证据
圣保禄要求信友与“在主内的”结婚(格前,7:39),而清楚地指出了婚配的性,他又以主的命令,宣布夫妇不可分离(格前,7;10)。圣保禄视基督徒婚姻的崇高与圣洁,基于它是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个预像。厄,5:32:“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然而,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对教会的分子既是丰沛恩宠的原因,而婚配又是基督与教会超性结合的完善肖像,它不可能仍像在基督以前那样是一个空洞的象征,它应该是恩宠的一个发生效力的记号。然而,惟有在基督的命令下,婚配才会传授恩宠。
(三)传承的证据
教父们自始视婚配为一件性事务。安提约基雅的圣依纳爵(约于107年卒)要求教会协助婚配的缔成:“未婚夫妇宜于在主教的允准下,缔结他们的婚姻,好使婚姻出于主愿,而非出于情欲”(鲍理加布,5:2)。
求教堂上结婚时的神父的台词!!!
你好,在天主教婚配是七件圣事之一。在婚配圣事中,神父不是表演哦,呵呵,所以神父说的不是台词:) 我想你是想了解在婚配圣事礼仪中,神父会说些什么吧?我把天主教礼仪问答中有关婚配的仪式摘录在下面,你了解一下吧。(下面的司铎就是神父等神职人员)
婚姻圣事的仪式通常在弥撒中读福音后举行,但也可在弥撒外举行,其最重要的是征求结婚男女双方的自由同意。介绍如下:
一、征询礼
司铎:某某先生,某某小姐,今天你们到圣堂里来,在教会和双方家长、亲友、以及全体来宾面前,就要结为夫妇。你们知道婚姻是基督建立的圣事.夫妇的爱情是如何神圣,婚姻的责任又何等重大;也知道这既是天作之合,就必须白首偕老。因此,我以教会的名义,请你们郑重表明自己的意思。
司铎:某某先生,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郎:是。
司铎:某某小姐,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娘:是
司铎:你们既然选择了婚姻生活,也愿意一生互爱互敬吗?
新郎、新娘:愿意。
司铎:你们是否愿意接受天主赏赐的子女,并按照基督的福音和教会的训导养育他们吗?
新郎、新娘:愿意。
二、同意礼
司铎:你们二位既然愿意结为夫妇,就请你们握手,并且在天主及教会面前,表明你们的同意。
男女二人握手。
司铎:某某先生,你愿意接受某某小姐做你的妻子,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下,一生敬爱她吗?
新郎:愿意。
司铎:某某小姐,你愿意接受某某先生做你的丈夫,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中,一生敬爱他吗?
新娘:愿意。
司铎:这是天作之合,愿慈爱的天主,降福你们,白首偕老。
司铎向新郎、新娘洒圣水。
新郎、新娘:阿们。
三、交换信物
司铎:愿天主降福(划十字)这对戒指,请你们互相交换,作为亲爱忠贞的信物。
新郎、新娘:阿们。
新郎、新娘互为对方戴上戒指,并分别说:我给你戴上这戒指,表示我对你的忠贞与爱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
弥撒礼成时,司铎隆重祝福新郎、新娘。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主佑你平安!
圣婚配神父让念的词(永年版)
二人因爱而结合,彼此相爱可以说是婚姻的起步点。到了愿意将自己整个交给对方的时候,便是走进教堂,举行公开仪式的时候了。
「××,我如今郑重承认你作我的妻子〔丈夫〕,并许诺从今以后,无论环境顺逆,疾病健康,我将永远爱慕尊重你,终生不渝,愿主垂鉴我的意愿。」〔婚配圣事礼典誓词〕
以上是爱的盟誓。双方都深深地体会到要为对方付出的是整个的自己,同时,亦接纳整个的对方。这个奉献和接纳是恒久的,没有时空界限的,又是无条件的。无论在任何事情发生了,都要矢志不变,固守盟誓。说实在点,这是一个莫大的挑战,要人去接受、信任一个软弱、善变、常会犯错的「人」,将自己的一生交托于他〔她〕,确是件毫无保障的事。然而,我们会不难看出,在上述誓词中,虽然无一个「爱」字,但所有行动的背面都是爱的潜力,是因了爱的推动、鼓励,才得以完成这个忘我的奉献;也只有置身其中的当事人,才能体味出个中意义,这真是一个爱的奇迹。
信天主的人结婚一定要去教堂吗?
结两次婚
婚配圣事的目的
目的 婚配的首要目的是生育与教养子女,其次要目的是夫妇互助与按照道德规律的性欲的满足——确定意见(法,1013,第一节) 特性 婚配的本质特性是唯一性(一夫一妻)与不可分离性——确定意见(法,1013,第二节)
(二)不可解散性(indissolubility)
(1)内在的不可解散性(Inner indissolubility)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婚配的连系不应该因信奉异说,共同生活的困难,夫妇某一方面的恶意离去而解散(邓975);又宣布教会无误地教导我们,遵循福音与宗徒的训示,婚配的连系也不能因夫妇某一方面犯奸淫而解除(邓977)。这二个条文(婚姻条文之五与七条)直接针对新教人士,但第七条也针对希腊正教。因希腊正教根据玛,5:32;玛,19:9与若干希腊教父们的意见,认为在犯奸的情况下,婚姻可以解散。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定断只有关基督徒的婚姻。然而,按照天主建立婚配时所给予我们的命令,一切婚配,包括未领受洗礼者的婚姻(Matrimonium legitimum),都是内在地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说,不可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解除(参考邓2234等)。
(2)在特殊情况下,外在的可解散性
基督徒已完成(即已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 et consummatum)是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散的结合之完美肖像,不能由外在力量解散,即任何人间的权威不能使之拆散(法,1118),但基督徒尚未完成(即未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non consummatum)是可以解散其婚约的。按照教会几世纪来的训示与习例,这样的婚配在夫妇之一宣发修会大愿(Vota solemnia)时,或经教宗因重大事故予以许可时,可予解散(邓976;法,1119)。
施行与领受婚配圣事的人 婚配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与领受者 婚配的双方彼此施行婚配圣事——确定意见
由于婚配圣事的本质只寓于婚约中(参见第三节),结婚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兼领受者。当双方彼此接受对方的许诺时,一方给另一方施行圣事。
司铎为教会的代表听到双方愿意的许诺并祝福他们,他只是婚配的证人及伴随礼仪的施行人。教会法律明定,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司铎在场的婚配也是有效的(法,1098)。 有效性 为使婚配圣事之施行与领受成为有效,必须有下列各点:
(一)婚配双方必须是受了洗礼的人。
(二)至少要有作教会所作之事的隐含意向。
(三)没有使婚配无效的阻挡。
(四)遵守教会所明定的方式(在本堂神父与两位证人前;法,1094),除非教律指示了例外(法,1098,1099,第二条:两位非天主教徒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