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制度的发展,动物婚配制度类型
古代允许“一夫多妻制”,那些女性之间是如何相处的?
“一夫多妻制”是中国古代婚配制度的核心,不过严格意义上来讲,“一夫多妻”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在中国古代,一部分男性是可以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女人进行结婚和生育,但不管他的配偶有多少,都只能有一位“妻”,其他的配偶只能称作“妾”。所以,准确的来说,中国古代应当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当然,要说这在实质上是一夫多妻制也没有问题。
一夫多妻制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众多,支持者也不少。支持者的想法各不一样,不过对于古代男性可以娶多位配偶的羡慕是一个重要因素。不过,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不简单,它蕴含的色和封建色十分浓厚,女性在这个制度下的命运也十分凄惨。
古人对于”妾“是十分鄙夷的,《周礼》载:“臣妾,男女贫贱者。”男之贫贱者为臣,女之贫贱者为妾,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起初妾是指卑贱的奴隶。而像这样语气轻蔑的记载在古代典籍当中十分常见,比如《周书·费誓》中记载:“马牛其风,臣妾逋逃。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不过,身份如此卑贱的“妾”,为何后来会指男性除妻子以外的配偶呢,这其实也起源于西周。西周时期盛行联姻,身份高的女子为妻,而她们身边的侍女,往往也是陪嫁女,而她们就是媵妾。媵妾的地位比普通的妾要高,但依旧远低于“妻”。后来,随着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的发展,妾逐渐分为“良妾”和“贱妾”。良妾通常就是指媵妾,而贱妾往往是通过人口买卖得来的。当然,不论是良妾还是贱妾,其地位都无法和正妻相比,她们更像是半妻半奴的存在。
而这森严的等级划分,就是古代一夫多妻制下女性们相处的规矩。妻是家里的女主人,而所有的妾都要听从妻的安排,不论她们有多么受宠,她们都只是一种奴从关系,在名义上不能跟正妻相提并论。正妻之下,是身份较高一点的媵妾,她们往往是男主人妻子当初的侍女,或是有些身份的女子,她们的地位介于妻和普通的妾之间。而妾是家中除奴婢以外身份最为低微的女子,她们只能仰人鼻息,事事遵从女主人的安排,否则她们便有皮肉之苦甚至性命之危。
在封建宗法等级制下,妾的地位是极低的,她们即使要争宠,也是在妾之间进行,争取成为丈夫除正妻以外最宠爱的女人,以求获取地位。像影视节目当中,以妾的身份打败正妻成功上位的例子,毕竟还是少数。
这种制度对于男女平等当然是一种阻碍,在这种制度下,女性的完全得不到保障,不仅是尊严,有时就连生命都掌握在丈夫和家里正妻的手中。这与时代潮流是相悖的,正因为如此,民国和新中国才会不断颁布法律,取缔一夫一妻多妾制。
人类婚姻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五个阶段。
①同辈群婚(代际禁性)→②族间群婚(兄妹禁性)→③男性走婚(一伴为主)→④宗法婚姻(女性限性)→④自主婚姻(互相忠实)
早期人类的婚姻制度发展史,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在人类早期,社会形态十分简单。其中婚姻制度的变革就成为了社会变迁的一大标志。《汉书》说:“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严格来说,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婚姻制度,只有婚配制度。不过从广义上来说,婚配也属于婚姻。在人类社会史上,婚姻制度史如何发展的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族内婚人类最初的社会团体叫做原始群。恩格斯说“为了在发展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实际上,人类的原始群应当有猿类群体转化而来。这种社会群体一般几十人为一个群体,活动范围十分有限,对外交流也少。在这个时期,人类的婚姻制度为群婚制或者杂婚制。
严格来说,当时并无婚姻,而是杂乱的交配。该时期“人猿相揖别”不久,人类尚有许多一般动物的特征。当时的交配状况十分混乱,和一般动物没有区别。同辈的兄弟姊妹,下上辈的男女老幼都可以自由婚配。子女只知其母,不识其父。《列子.汤问》记载中的“男女杂游,不聘不媒。”也就反映了这种现象。《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这种杂乱的状态显然难以推动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于是人类就逐渐开始规范自己的婚配行为。最初,人类开始禁止上下辈之间的婚配行为,人类的婚姻就限于同辈之间。在中国神话传说中,女娲和伏羲是兄妹成婚,这就是族内同辈婚的体现。中国过去个别较为落后的民族也曾经长期保留这种婚姻制度,如云南和广西的个别壮族群体中还有双胞胎兄妹结婚的习俗。人类的婚姻从群婚到同辈群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促进了人类的体质进化,大脑发展,还使得人类的长幼、辈份意识出现,是人类伦理观念萌芽的关键。
女娲伏羲图
族内婚在人类史上存在的时间是最长的,从人类产生一直延续到了新时期时代才开始结束。在历史上,许多民族为了保持其血缘的纯正性也采取了族内婚,不过后来的族已经从氏族发展成为了民族。
二,母系氏族的族外婚随着时间向后推移,人类逐渐发现,血缘太相近的人结婚生的后代缺陷太多,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人类社会早期之所以发展缓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盛行族内婚制。后来人类意识到了血缘相近的人婚配的缺陷,于是逐渐禁止了族内的同胞兄弟姊妹和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进而转向族外婚。
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兄弟和和另一个氏族之间的姊妹之间的群婚,当时家庭还未形成,因此婚配是以氏族为单位进行的。在最初,婚配方式主要是野合,在特定的日子到特定的地点进行交配,之后各自又回到各自的氏族。《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就是这种族外群婚的残余风俗。这种族外群婚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为氏族繁衍人口。在近代,许多少数民族依然保留着这种婚姻制度,如花苗的“跳月”,壮族的“歌圩” 、 布依族的“赶表” 、 黎族的“放寮” 、 仫老族的“走坡” 、纳西族的“走婚制” 、傣族的“泼水节” 、 侗族的“行歌坐月” 等节日,都是族外群婚制度的遗俗。
动物界“婚配制度”是怎样的?
在动物社会学与行为生态学中,真正的禽兽们多姿多的啪啪行为被划分入四大“婚配制度”(mating system)。其实就是很简单的排列组合,按羞羞指数排序:
·单配制(monogamy),相当于一夫一妻;
·一雄多雌制(polygyny),相当于种马后宫;
·一雌多雄制(polyandry),相当于女王众宠;
·多雌多雄制(polygynandry),相当于群奸群宿。
后三者统称混交制(polygamy)。
然而,单配制,就是鸳鸯于飞?混交制,就是狂蜂浪蝶吗?
对不起,你单纯了。
小三是烧不尽的,绿帽是吹又生的,离离海天筵,一岁几枯荣。闲着也是闲着,不妨来捉个奸。
鉴于一雄多雌制涉及弑婴,一雌多雄制涉及杀夫,多雌多雄制过于惊世骇俗(鲱鱼大肆群交的浅水区常呈乳白色),还有乱伦,都不能播,我们就只在人类目前也流行的单配制里,肃清一下文明空气吧。
鸳鸳相报何时了?
按照早年间的定义,一夫一妻当然是说,即使不能与子偕老,起码在一个或多个交配季内,一头雄禽兽与且仅与一头雌禽兽啪啪。
东方文化中的楷模当仁不让,首推鸳鸯。它们阴阳双修的形象,深深印在从前恭贺新禧常用的搪瓷盆、暖水壶、擦脚巾,及一切床上用品表面,好像结婚就是投身水禽养殖业。
然而,随着技术进步,科学家逐渐对于这一双双道貌岸然的禽兽产生怀疑,终于祭出了扣帽利器——基因亲子鉴定!捉奸工作就这样手握实锤地展开了。
法不责众,当科学家惊讶于漫山遍野的小三和绿帽,不得不像道德家一样,开始重新思考:禽兽们的社会怎么了?信仰何在?又或者,是传统的婚配观念已经过时,无法适应禽兽们活在当下放飞自我的生活需求?
开明的科学家们(如南伊利诺伊大学的生物人类学家Reichard),还是更新了定义,将禽兽们的一夫一妻体系细分为三种:
1、社会型的一夫一妻制(social monogamy):在社会行为模式上一对一配对,比如小公母俩共享领地,合力筑巢、觅食、抚养后代。此定义并不涉及性行为。
2、性行为的一夫一妻制(sexual monogamy):在可观察到的性行为上一对一配对。此定义并不涉及后代。
3、基因上的一夫一妻制(genetic monogamy):在后代基因亲子鉴定意义上一对一配对。换句话说,性行为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未见偷;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或曾偷,孩子还是老公的。
三者细分,也可组合,比如社会型加性行为一夫一妻,当为楷模,和谐赞歌;而社会型加基因上一夫一妻,但性行为不,就是形婚,各玩各的,孩子无辜了。
可惜,楷模毕竟稀少。在动物界,连心照不宣的社会型一夫一妻都相对少见。
鸟类公关功夫最到家,90%如此。哺乳类懒得洗地,只有3%如此,其中的灵长类还不错,有15%如此。在爬行类、鱼和昆虫中,也存在。
性行为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就更少见了。许多社会型的一夫一妻,各自都有配偶外性行为。上面说90%的鸟类是社会型一夫一妻,可它们30%以上的孩子都不是爹的,虚伪啊!据加州洛杉矶分校的进化生物学家Gowaty估计,在180种社会型一夫一妻的鸣禽中,劈过腿的十只有九。
说回鸳鸯(英文就叫“中国鸭”),我们已经知道:首先,在鸯产卵后,鸳就撒手不管,夜宿它处换新衣戴新帽去了,孵卵和育雏,都由鸯独立完成,渣不渣?其次,鸯平均寿命2到3年,鸳则5到6年,娘子一死,相公就准备续弦。爱情的小圣殿总是说塌就塌。
目前给鸳鸯做亲子鉴定的尚少,姑且算基因上尚无出轨实锤,然而,在西方文化中,还有种与鸳鸯一样号称为爱守节、动辄殉情,且形象更高洁、更神圣的动物嘛。
那就是天鹅了。
(用赵丽蓉老师的话说:这,“揍是蒙人”)
2006年,据墨尔本大学动物学系的Mulder爆料,基因分析表明,6分之1的幼天鹅都不是爹生的。科学家的八卦心被深度唤醒,煞是好奇这些母天鹅是怎么在光天化日之下,避开她们如影相随家道极严的老公,让红杏出的墙?于是给它们戴上了追踪芯片,调查还在进行中。
你看,鹅毛果真浮绿水。
做一只愚蠢的土拨鼠?
这些年,每逢七夕或214,网上就会流传那种“相伴一生忠贞不二”的“动物眷侣贴”:帝企鹅啦、长臂猿啦……最常见的,是一种北美草原土拨鼠(the prairie vole),关于它的描述,颇为令人动容:
“公土拨鼠只与他今生欢爱的第一只母土拨鼠欢爱。他们极端忠诚,甚至会攻击其它企图靠近自己的母土拨鼠。”
(快成情圣的草原土拨鼠)
的确,公草原土拨鼠特别顾家,这是因为他们在交配并抚养后代时,会分泌一种激素,让他们感到无比欣快,于是奶爸做得乐此不疲。此即在爱情激素界主管“恒久远永流传”的,大名鼎鼎的后叶加压素(vasopressin)了。
科学家把控制后叶加压素的受体植入另一种比较花花公子的土拨鼠,后者也变得十分忠犬。于是就有不少正宫们建议,要给所有出轨的渣男作女都扎上一大管呢。
不幸的是,埃默里大学医学院Young等人2005年的论文已经证明,草原土拨鼠,无论公母,只要有机会,偶尔还是会去偷个腥。
有了前文的三种分类,我们就能明白,网上流传的“动物眷侣”贴里,大多只是社会型的一夫一妻,离性行为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还差得远。
(其中不少奸夫淫妇。搜索结果来自百度)
在地愿做柯氏犬羚,在树愿做阿氏夜猴
如果人类爱情观已经可怜到非要建立在禽兽身上,难道真没有情比金坚、至死不渝的动物吗?
有。
就是名字怪一点,写不进婚礼贺词去。
根据德比大学的Huck等人2014年的论文,当时证明有五种动物在基因上做到了一夫一妻,不容易啊!这几位楷模是:
加州鼠(the California mouse)
柯氏犬羚(the Kirk's dik-dik)
马达加斯加大跳鼠(the Malagasy giant jumping rat)
群居郊狼(pack-living coyotes)
阿氏夜猴(the Araza's owl monkey)
看看它们的颜值,新郎新娘们,情愿被比作哪一种呢?
不行的话,只能去植物界,或者微生物界找比喻了。
看不懂的套路还有很多
在草览了禽兽们千疮百孔的一夫一妻生活后,我们还想特别得提一下,鱼类中一种独特的行为。
我们知道,悲壮的三文鱼在成熟后,会逆流洄游至其出生地产卵。繁殖过程自然由强壮、标致、有吸引力的雄鱼主导。
不过,也会有小个子、银白色的雄鱼,并不参与求偶求婚之类的繁文缛节,只是先跟着大哥,一起洄游,然后在大哥起身高潮的瞬间(spawning rush),迅速冲入雌鱼已排好卵的巢,为自己的基因延续做出贡献。
这种典型的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在鱼类中并不少见。
(小个子的蓝鳃太阳鱼也常采用此策略)
看,我们说的没错吧,动物界的婚配,有着一百种套路,种种你都看不懂。
婚姻的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时效婚:按照是民法的规定,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事实伤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正式的配偶。如女方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向丢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书,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亚血缘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其特征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收养人为父母,被收养人为子女。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直接扶养:就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有军籍的)的妻子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论处。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方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的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