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姓男和姬姓女能不能婚配,朱姓与哪个姓相克

中国夫妻婚配习俗可为什么女大男一岁不能成为夫妻

大男子主义呗

同姓的男女不能结婚吗?

过去认为同姓的人就是同一个家族的人,而同一个家族的人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不是同一个家族,同姓结婚的还是比较多的。我们这儿就有许多同姓的人结婚。在小说《艳阳天》中,也有同姓结婚的情况。

古代姓氏到底有什么区别。男的有氏,女的有姓,难道男的把氏作为姓吗...

上古时代,有姓有氏,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不少古姓如姚、姜、姬、嬴等都加女旁,这说明人类曾经历过母权社会,据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研究,人类社会是由母系氏族社会演化而来的,在母系氏族社会,人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因而有姓而无氏,所有的姓都从“女”字旁,表明了出生的血缘关系,清楚的说明了同姓人都是同一位女性祖先的子孙。后来由于子孙繁衍,一族分为若干支散居各地,每支有一个特殊的称号作为标志,这就是氏。这样,姓就成了旧有的族号,氏就成了后起的族号了。《通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可见姓和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周代的姓氏制度和封建制度、宗法制度有密切的联系,贵族有姓有氏,一般平民没有姓氏,贵族中女子称姓,男子称氏,这是因为氏是用来“明贵贱”的,姓是用来“别婚姻”的,二者作用不同。正因如此,上古时的“百姓”既是指百官,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民亦有“姓”,因此“百姓”一词的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周王室及其同姓封国和鲁、郑、卫、虞、虢、吴、燕等国都是姬姓,异姓封国如齐是姜姓,秦是嬴姓,宋是子姓等等,上古同姓不婚,贵族妇女的姓比名还要重要,待嫁的女子如果要加以区别,则在姓上冠以孟、伯、仲、叔、季,表示排行,例如:孟姜、伯姜、仲姜、叔姜、季姜。

出嫁后如果要加以区别,就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在姓上冠以所出自的国名,如:
齐姜、晋姬、秦嬴
2、嫁给别国的国君,在姓上冠以配偶受封的国名,如:
秦姬、江芈、苪姜
3、嫁给别国的卿大夫,在姓上冠以配偶的氏或邑名,如:
赵姬、孔姬、秦姬、棠姜
4、死后在姓上冠以配偶的谥号,如:
武姜、昭姬、共姬、文姜、敬嬴

但是到了后来,氏族制度混乱,所谓姓在事实上趋于消亡,而氏与姓渐趋混淆,没有人能分的清,同姓不婚就变成了同氏不婚。

氏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氏主要以所居住的地名及世袭的官爵等相称,相当于西语中的“Familia",因而周代的男子贵族,因同时拥有“姓、氏、名”三个称呼。

1、诸侯以受封国的国名为氏,如:
齐环(齐灵公)、宋王臣(宋成公)、蔡甲午(蔡庄公)
2、卿大夫及其后裔则以受封的邑名为氏,例如:
屈完、解狐、羊舌赤
或以所居的地名为氏,如:
东门、北郭、南宫、百里
或以官名为氏,如:
卜偃、司马牛、乐正克
3、还有以技为氏的:如巫、陶、甄等等。

黄姓和姬姓可以通婚嘛?

没有最坏只有最好

婚配较多的两个姓氏

当然是王刘啦!

姓氏婚配,有没有科学根据!

没有啊科学根据的
但是有下列条件的是不是结婚的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结婚的条件的规定,其中第(二)项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1、什么是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关于血亲的计算方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是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不如罗马计算法科学。
3、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
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
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
1、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
4、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1980年婚姻法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因为考虑到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5、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展开全文
返回顶部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