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汉德古典占星,古典占星事业格局

德沃金是谁的学生

在德沃金的一生中,主要有两个人对他影响最深:一个是已故的赫伯特·哈特教授,一个是法官伦尼德·汉德。赫伯特·哈特教授可以说是德沃金这匹“千里马”的伯乐,正是赫伯特·哈特发现并将德沃金推上了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教席之位,成为哈特教授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此以后,两人之间关于学术观点的争锋直至1992年哈特教授驾鹤西去都未了结,遂成了世界法哲学界之一大憾事。1955年德沃金在英国牛津大学读本科时学习的是哲学,但他想:在牛津除了哲学外,还应当再学点其他的什么,而学习法律是最方便的途径,从此,做哲学家的想法消失了,而将来要做一名律师成了他的希望。在牛津学习期间,德沃金没有直接跟着哈特学习,但巧合的是,就在德沃金在牛津学业即将结束的一年,哈特为了考察学生们的法律学位,要批阅几百份考卷,其中哈特教授对一个来自美国的学生的答卷感到兴奋,他给这个来自于美国的学生的每一张考卷都打了最高分,一个年少的本科生之所以留给哈特教授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为哈特教授从他的观点中读出了对他成名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观点的潜在挑战,并为此而感到焦虑,令哈特教授焦虑不安的那个学生的名字就叫罗纳德· 德沃金。1956至1957年哈特教授受邀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当时德沃金正好在哈佛法学院学习(1955年为了获得美国法律学位而回到了哈佛学习),哈特教授特别渴望能找到那个让他既欣赏又感焦虑的学生,就在哈特快要结束他的哈佛访学之行时,他与德沃金一起吃了顿饭,当时他们讨论的是德沃金是从事学术教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哈特教授的意见是后者。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的确选择了法律职业,但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职业,并到耶鲁大学谋得了一份教职。这是后话。哈特教授尽管到1974年才至退休年龄,但在1968年却宣布了自己的退休决定(个中鲜为人知的原因在莱西写的《哈特的一生》中有详尽的解释,有兴趣者可读此书)。哈特教授致信耶鲁的德沃金,询问他对做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一职是否感兴趣。此时的德沃金感到很惊讶,因为这时的他几乎没有发表过作品,还处于默默无闻之中,他更不知道哈特教授如此关注于他。也正是哈特教授的力荐,使年仅38岁的德沃金成了哈特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而成就了德沃金乃至西方法哲学事业的辉煌。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哈特教授品格之高尚、人格之魔力、事业之执着、学术之宽容的伟大人文情怀。
对德沃金早期职业生涯影响最大的另外一人就是法官伦尼德·汉德。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就到美国纽约第二巡回法院做了当时已年满87年高龄的资深法官汉德的书记员,在法院没人知晓德沃金多少,但有人却知道他是汉德的好书记员。汉德见过的书记员如过江之鲫,但他却给予了德沃金以特别高的赞赏,他在给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一封信中称德沃金是“超过所有法律书记员的法律书记员。”德沃金上班的第一天就与汉德法官做了交谈,他们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汉德对德沃金说:“我不知道我要你做什么,有些法官要他们的书记员写第一份草稿,我不知道你写得如何,我自己写得是相当不错。”汉德告诉他,有些法官要求他的书记员去浏览法律,汉德说:“我要你做什么呢?这样吧,我告诉你我要你做什么,我写,你读,然后你告诉我你的思考;另外,我要到哈佛做演讲,为什么你不告诉我你的想法呢?”汉德法官要做的演讲是关于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汉德看来,布朗案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为汉德说法官不从事价值判断的事情,价值判断应当留给立法机关去做。德沃金虽然支持汉德法官的关于对宪法的解释保持司法克制的姿态,但是他希望汉德抛弃对布朗案的看法,因为在德沃金看来,如果按照汉德的方法布朗案是错误的判决,那么一定是这一方法有问题。虽然房间里只有他师徒二人,但汉德想避免讨论这一案件。德沃金告诉汉德:“您不能简单地对待这一案件。”德沃金与汉德如此不断地争论,最后德沃金说:“法官,您对布朗判决什么也没说,在您的眼里它一定是错误的。”最终汉德把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意见搬了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大法官与汉德持相似的看法,大法官对布朗案签署了一致判决,他希望汉德法官认可这一判决。汉德与德沃金争论的最后,汉德法官还是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德沃金的观点,但是这不是德沃金所希望得到的结果,因为德沃金是希望汉德放弃他的理论。当然,德沃金的观点对宪法法院审理像布朗案一样的案件而言是完美的、恰当的,因为这种判决是以宽泛的道德原则为基础。德沃金曾说“我虽然不同意他说的一切,但从争辩而言,他是一个非常好的人。”另外,德沃金在“Freedom’s Law”一书中曾提到一件有关他和女朋友茹丝与汉德法官的故事。在他们第一次约会时,德沃金不得不把一份备忘录送交给汉德,他要求茹丝一起去法官家,他向茹丝发誓说:“只需一秒钟的时间。”但是当汉德开门邀请他们进去之后,便给他们斟上了马提尼酒,汉德法官与德沃金的女朋友茹丝就艺术史、汉德的老朋友Bernard Berenson、哈佛学院的现状、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许多事情畅谈了近两个小时。当德沃金和女朋友茹丝离开汉德家走下石砖台阶的时候,茹丝问德沃金:“要是我常见你的话,我就可以常见到他吗?”德沃金与茹丝于1958年德沃金书记员生涯即将结束时结的婚,那时法律书记员在他们服务期满时将享有一个月的带薪假,于是他向汉德法官请一个月的假。但是,汉德告诉德沃金不能给予假期,虽然汉德法官知道其他法官这么做,但那是纳税人的钱,他认为不应该给年轻人付薪假期,他从来没做过,也不打算现在开这个头。在德沃金婚礼那天,汉德送给了德沃金他自己个人的支票,支票数额相当于带薪假期所支付的薪水。给汉德法官做一年的书记员期满后,他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做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书记员,二是到Sullivan& Cromwell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德沃金选择了后者。但是,过一种学术生活的想法一直吸引着德沃金,最后在耶鲁大学做了教员,教授法律学院基本课程如冲突法和税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耶鲁,德沃金是罗伯特·博克的同事,他们一同教经济理论与法律这一门课程。许多年之后,1987年当里根总统提名博克为大法官时,德沃金则成了他以前同事的反对者,他评论说:罗伯特·博克“根本没有理论,没有保守法学,有的只是以右翼教义支配他的判决。”

美国有哪些名人?

I don't know.

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在英语中,现实主义法学叫Legal Realism,也有人将它翻译成“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这一法学流派,在西方持续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实属罕见。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它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理论体系。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甚至到9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新公法运动”里,都闪烁着现实主义思想的火花。2003年,在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仍然在讲授现实主义法学。
在欧洲大陆,现实主义法学表现为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这场运动,从1900年开始,持续到1950年左右。其“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自由法运动,对整个欧洲和世界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职能法学派、社会心理法学派等,都是反对“书本上的法”,强调“现实中的活法”,关注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实践。它们的共同特征,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的特点,它们的法律主张明显具有现实主义法学的倾向。
在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现实主义法学也相当盛行,成为影响世界法学思想较大的一支流派。它主要是以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为中心,在哈盖尔斯特洛姆教授的领导下,以他的弟子为主体发展起来的,成为影响比较大的另一支力量。
在我国,由于对现实主义法学研究不够,有加上受到现实主义法学的反对派的影响,人们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解就不够系统、全面,甚至是误解。
现实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在西方漫长的法律思想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使现实主义法学成为美国法学,从而大大推动了美国和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学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至今满载世界法学园地中仍闪烁着熠熠光芒。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的话说,“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在战后深入到每一个法学流派之中”,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组成部。
根据研究的视角和研究的理念不同,中外法学界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表述各有特色。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
“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最主要的现实主义法学主义者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杰洛姆·弗兰克、罗斯科·庞德。相信法律并无超验的性质,而是社会力量和诉讼活动中人们对那些社会力量作出反应的行为的产物。虽然现实主义者更倾向于主要从行为的角度观察法律,但是,在某些方面法律现实主义还是与社会法学相似。法律现实主义不承认判例中形成的规范,因为法律既没有那么确定又没有那么明晰。相反,判决是以法官运用‘正确的’规范和提出的书面判决理由为基础的。从理论上来说,判决理由是建立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之上的。”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法学家是将现实主义法学看成一个流派来对待的,不像我们国家的有关学者认识的那样,不把现实主义法学当作一个流派。也不像我国有些学者一味认为的那样,现实主义法学是否定“法律规范”的。其实,它只是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强调的是规范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它所不承认的只是“判例中形成的法律规范”,对于非判例中产生的法律规范,它并没有否认。之所以会这样认为,那是因为“法律既没有那么确定又没有那么明晰”。在判决中发生作用的主要因素是法官运用“正确的”规范和提出的局域经验基础之上的书面判决理由。
按照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的观点,现实主义法学并不是一概地否认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它是强调法官行为和因素在判决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法律现实主义者认真地致力于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以及其运作的环境。他们力图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的行为;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社会和心理方面。法律现实主义增加了法研究的实际分量,而且极大地加深了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这个定义与我们国内的通常认识有显著的不同,它把庞德作为现实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纳入到现实主义法学的流派之中了。
在《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就比较客观了。它把现实主义法学界定为:
“现实主义法学,当代西方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和思潮。现实主义法学们把法律看成是一批事实而非一批规则体系,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非一套规范。他们认为法官、律师、警察、狱官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谓,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和在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各有表现。他们把法律的规范性或规定性成分降到最低的限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霍姆斯和格雷。霍姆斯把法律定义为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判断的一种预测,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格雷认为法律是法院为确定法律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则,法官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在创造法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是霍姆斯、卢埃林和弗兰克等。其他代表有穆尔和奥利芬特等人。卢埃林提出法学研究的重点应是观察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他对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判决的传统观点表示怀疑。因此,卢埃林为代表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有时被称为‘规则怀疑论者’。弗兰克把法律归纳为两种:一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一个具体案件的一个正在对过去作出的判决;另一是大概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判决所作的预测。弗兰克注重研究初审法院的实情调查过程。他对初审法院能否准确地确定事实表示怀疑。因此,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有时被称为‘事实疑论者’。弗兰克认为初审法院的实情调查是司法中的弱点,主张法官或陪审员在确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隐秘的、无意识的、私人的、带有个人特性的因素对法律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弗兰克主张扩大司法裁量权,认为法官不应过分地受法律一般概念和抽象原则的束缚。
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者也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应集中于法律生活的事实上,反对法律的形而上学和纯理论的思想观点。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的奠基人是哈盖尔斯特洛姆。其人为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教授,故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有称为‘乌普萨拉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有伦德斯特、奥利维克罗纳和罗斯。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相比,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较少强调司法行为问题;而较多地讨论较为抽象的问题,如法律规范有效的根据和权利义务的性质。
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和北欧有一定的影响。在法律实践上,其影响体现在对有关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的立法上,有关法官、陪审员、律师和诉讼程序制度上在法学理论上,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批判法学运动的产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这个介绍性的定义,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貌,并进行了比较符合实际的评价,与现实主义法学的真实情况基本吻合。说明作者对现实主义法学是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的。但这一定义也有不足,一是里面人名的翻译不够规范。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不应当翻译为“霍姆斯,O.W”;卡尔·卢埃林,不应当翻译为“卢埃林,K.N”;杰洛姆·弗兰克不应当翻译为“弗兰克,J.N”。二是视野还不够开阔,仅仅依据美国人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来介绍,没有将欧洲大陆现实主义法学的表现形式纳入进来。三是介绍的还是不够深入,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根基没有介绍,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地位没有进行准确地定位,只是认为“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和北欧有一定地影响”。在这一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给予其准确定位。
现实主义法学发展的四个阶段
1、启蒙阶段
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古典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那里得到理论启发的,将英国法哲学的理论要义加以吸收。古典实证主义分析法学的观点是其理论的渊源之一,后经过美国法理学家的理论移植和本土化过程,完成了英美法理学的有效嫁接。
在欧洲大陆,自由法学运动也给现实主义法学的成长提供了理论准备。它是在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过程中,出现了古典社会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连带主义法学派、心理法学派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等倡导关注社会现实的新型法学派,他们的法律主张和法律实践,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成长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教授威斯利·N·霍费尔德等。
2、奠基阶段
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的奠基人当之无愧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奥利弗·温德 尔·霍姆斯,他运用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创立了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为了理论准备。在其后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汉德本杰明·N·卡多佐,也为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的成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欧洲自由法运动中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古典社会法学派的孔德、斯宾赛和耶林等。利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教授菲利普·赫克、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汉恩瑞奇·施托尔、德国柏林大学法学教授保尔·奥尔特曼。
连带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公法理论家莱翁·荻骥。心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盖勃瑞尔·塔尔德、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莱斯特·沃尔德和俄国彼德堡大学法哲学教授柳·彼得拉任斯基。
自由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德国法学家H·康特洛维奇等。
在北欧,主要就是斯堪的纳维亚的乌普萨拉学派,它是以瑞典饿乌普萨拉大学为核心,在对彼斯特罗姆主义哲学思想进行有力批判过成中形成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其创始人是该大学的实践哲学家艾科塞尔·哈盖尔斯特洛姆,以及他的门徒瑞典法学家威尔海姆·伦德斯特、卡尔·奥立弗克拉纳和丹麦法学家阿尔弗·罗斯。
3、鼎盛阶段
鼎盛 阶段是指美国德现实主义法律运动阶段,其代表人物非常多。主要集中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赫尔曼·奥利芬特、劳尔·多灵、安德赫尔·穆尔、尼古拉斯·玛瑞·巴特勒、哈兰·费斯科·斯通、爱德温·帕特森和卡尔·尼克森·卢埃林等。
耶鲁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阿瑟·科宾、威斯利·霍费尔德、阿瑟·T.哈德里、瓦特·威勒库克,爱德华·瑟斯通,罗伯特·M.赫钦兹,查理斯·E.克拉克,詹姆斯·偌兰德·安吉尔,杰洛姆·弗兰克等。
4、创新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法学派,而是将其自身的主张融入美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并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不断交锋中得到提升,就连一直拒绝现实主义法学主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接受了现实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主张。因此,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也较多,他们主要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爱迪逊·米勒、弗瑞德瑞奇·凯斯勒、芝加哥大学德迈尔克姆·夏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菲利克斯·弗兰克伏特、艾文·格瑞斯沃尔德、G.爱德华·怀特赫默顿·霍维茨等。

如何成为一名占星师?

首先,心灵学派对占星师的准入没有任何要求。只要你对占星有兴趣、对心灵学派的占星理论有信仰,都可以参加星座性向匹配测试。通过该测试的,获得见习占星师的资格。星座性向测试不包含任何占星内容,不考核任何学术问题,不考核任何可能因各人经历学识引起的差异。该测试全部由选择和开放式问题组成,其答案并不唯一。主要是考核个人的潜在意识和星座频率是否符合成为占星师的条件。任何人可以申请该项测试。测试没有统一题量和统一试题,由你选择的导师出题并评价。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测试,但能否成为占星师是由个人星座性向决定的。理论上讲,每个导师给出的评价应当是一致的。评价的结果有三种: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得到优秀评价的人,可以基本独立进行占星研究;得到合格评价的人,由导师决定可不可以成为占星师,导师觉得可以的,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直到成为正式占星师;得到不合格评价的,不能成为占星师。

适合开始学占星的年龄是?占星可否作为业余兴趣/副业来发展?西洋占星可 ...

1.可以,现在学占星的很多年龄都不是很大,没什么限制。
2.美国啊,欧美地区占星是很发达的,会有比国内多很多的渠道,建议么,就是英语要好,能找个老师最好了,好像美国的一些大学是有开占星的选修课程的,具体的就不了解的,这方面的消息,在国内应该是比较闭塞的。
3.可以同时学,没有问题的,在中国很多厉害的占星师都有学中国的传统命理,例如四柱八字,紫微斗数什么的,实际上,中国本土也是有占星术的,叫做七政四余,现在,算是濒临灭绝了吧……可惜了,没见过多少人研究。
4.初阶的学习,有很多方法的,可以看占星书籍,看网上流传的资料,现在网上也有很多教授占星的网络课程,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在多贝网,有教占星的课,靠那个入门就很不错了,我当时可是啃书下来的......现在国内的资料绝大多数都是现代占星的,以分析心理为主,算是另类的心理导师吧,而占星最成熟和完善的体系是古典占星,古典占星就是类似于中国命理的对个人命运的预测,以及卜卦,择日等,这部分资料较之现代占星就很少了,而且网上的很多资料都是有误导性的,你要到美国那正好,在国内就先学现代占星吧,现代占星也有比古典占星优越的地方,很多人都是两种都学的,在最基础的知识点上,古典和现代也是差不太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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