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感情了离婚好吗,离婚复婚感情会更好吗

二十多年的婚姻该不该离婚?

就要看自己啊。如果觉得不幸福我想找就要看自己啊,如果觉得不幸福,也想找一个对自己好的人。那就应该离婚。如果想凑活。不过那就算了若没有家暴或/吸读等重大坏习惯,就不要离婚了该不该办理离婚手续啊该结婚多少年没有关系呀要看两个人的感情怎么样为什么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就事论事,协商一下假如无法沟通的话那结局是只能离婚

二十多年的夫妻现在越来越过下去了怎么办我想离婚

还是别离了,为了孩子哦!认为既然已经做了20多年的夫妻了,真的很不容易呀,现在感觉是越来越过不下去了,你就应该先考虑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你们过不下去?过不下去的根源在哪里?这样找到了原因之后就能够想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并不是说现在因为感情不好了,时间长了,变淡了,感情而想着要离婚,你有没有想过离婚之后对你,有多大的打击和伤害,毕竟20多年的夫妻是很不容易的,彼此多包容对方,相信还是能够走下去的,最好不要想着要离婚的事情,还是好好的跟你爱的人进行沟通,幸福美满的过下去,这才是最好的那就先找出原因,看看能否解决。毕竟夫妻那么久了,应该还是有感情的。

我结婚二十年,最近老是吵架,想离婚好离吗

20年都能过来了,相信人们也可以接受很多对方的东西。你是否有考虑过,你们吵架是因为什么原因吗?人到了40岁左右已经是到了更年期,妇女在这个阶段的心情变化是很大的,你是否有照顾到你老婆的生理上原因,不要一味怪自己的老婆越来越难理解,你要从生理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你们离婚就很不值了,如果稍有不了解,更年期就是家庭的杀手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是否能继续,恐怕只有内心才知道,这么重大的事情,希望能够三思而后行。
因此,提供以下几个问题,请您作为思考方向,思考后谨慎决定是否离婚:
1、夫妻之间是否还有感情了。
2、如果顾及子女,是离婚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还是不离婚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因为有的家庭不离婚,有矛盾的家庭也不利于子女成长。
3、对方身上是否有重大问题,是否有改正的希望,如果没有可以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考虑进来。
4、离婚不是小事,像结婚一样,不可草率结婚,离婚同样不能草率,一定要权衡利弊以后再做决定。
5、到底是夫妻之间的问题,还是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如果夫妻之间没有问题,建议不要轻易离婚。

夫妻相处二十多年,现在女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提出离婚说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出问题了,你得找到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及时解决。挽回她的心。给孩子完整的家,完整的爱,如果双方没有感情了,那就好聚好散只要是提出了离婚,那么你们的感情一定是出了什么样的大问题,首先自我检讨一下看是什么样的事情伤了老婆的心,再就是和老婆好好的沟通一下,双方坐下来好好的谈一谈,必定是20多年的感情了吗,能不离婚还是不要离婚的好

二十年夫妻,要离婚的理由是没有感情了,这理由行吗?

感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的水平,和各种因素而培养的,如果有了变化,感情也随着而变化,所以说没有感情也可以说的过去。20年的夫妻如果要离婚,理由就是感情不和,这个理由已经足够充分。不需搞得两个人像敌人一样,面红脖子粗争论不休互相黑粉。既然要离婚,就是淡淡的来,好好的去,没有感情了,这理由就足够了。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一次基本就差不多了

感情不和没有证据怎么离婚

感情不和没有证据可以起诉离婚。起诉方没有证据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朋友、家人的证人证言确定夫妻岁饥携感情是否破裂。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乎伏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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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如何离婚

法律分析】:感情不和的离婚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在诉讼离婚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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