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各存各的钱离婚怎么分

离婚了,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婚前财产。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属于男方;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共同还贷部分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男女双方离婚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协议,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割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的,则按照协商方式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该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可以按市价分配,如果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若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呢?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10)、征地补偿款的分割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16)、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夫妻财产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样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夫妻财产怎么分配

那么多有孩子的老人追踪晚年凄惨,为什么大家还在骨髓养儿防老?是的,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习惯,但是有的个别人对于孝敬老人这一块做得不到位农村嫁女儿的时候,一般都会给女儿准备4条被子。被子象征着一辈子。也是一种美好的寓意。祝福新郎和新娘能够白头偕老。天蝎]B级,紫蓝色的外表,有着沙漠狂风一般的野性与速度,独特的蝎子型设计让对手望而生畏,其外观整体谐调而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原装魔蝎直线最高209 喷火最高287--288间 集气还可以 双喷不次与卓越 手感不错 改装后直线好象直线慢了才207 喷火最高290--292 集气还可以 双喷还行 数据如下 引擎+6 燃料+8 进气+1 悬挂+2 点火+0,再加上三喷口超强动力,真可谓是沙漠“精灵”。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相比每一个人在结婚之前都是想着跟对方一起携手度过下半身,但是现实世界永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甚至会迎来离婚的局面,那么怎么样的婚姻是一定要趁早离婚呢?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四种婚姻趁早离婚。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

第一种,家暴的婚姻。

关于此,毋庸多言,家暴的人心理和人格一定是有问题的。而且,如果你对家暴有足够认识的话,你就应该清楚一下几点:

1、家暴是对方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对方控制你的方式。也就是说,当你和对方有矛盾分歧的时候,对方往往采取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来迫使你低头。如果你妥协,那么他就会认为这招非常实用,就会一直延续,千万不要指望有一天这样的人会反省自己而痛改前非。

2、家暴会不断升级。事实上,所有的家暴者,最初的家暴行为都始于轻微,但在逐渐形成家暴模式后,家暴的程度和频度会逐渐增加,社会上发生过无数起家暴致人伤亡的事情。所以,第一次家暴的时候,就要敢于说不!

3、家暴者的人格一定是不健全的,心理也是不健康甚至变态的,这样的人就算能够控制家暴行为,基于人格和心理的缺陷,在婚姻中一样会招惹其它麻烦。

所以,如果你面对的是有家暴行为的人,这样的人你早点离开,在身心健康面前,其它一切都不重要,赔钱都要坚决离开。

第二种,有恶习的人。

嗜赌成性的人,从性格心理来看,是做事不计后果的人,是投机取巧的人,跟这样的人生活一辈子,相当于随时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十赌九输,而夫妻是联动关系,ta的恶习最终一定会累及到你,那时候你后悔都来不及。

《婚姻法》明文规定,“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属于该判离婚的,这就证明,有或吸毒恶习的人,对婚姻是有摧毁性破坏的,所以,这样的人同样早离早好。

第三种,持续出轨的人。

对方出轨了,要不要离婚,这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来做决定的事情,离或不离没有绝对对错标准,只要自己能过得下去就行。

但是,如果对方是持续出轨,三番五次出轨,那么,这样的婚姻当然也是必须离掉的,如果你离不掉,只能说明你不够独立,要么经济不独立,得靠这个男人养着;要么人格不独立,离开这个男人自己就没法活下去。

这时候就不要用孩子来作为自己不离婚的理由,就算情有可原,希望你也清楚,一个出轨成性的父(母)亲,一定无法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三观,更不要说榜样了;同样的道理,一个出轨成性的配偶你还不离婚,其实也是对孩子的成长不负责任的。

很多人说,我愿意等,我相信ta一定会回来。好吧,问问自己,你是真的相信,还是出于无奈的.自我安慰而已。

第四种,有私生子的情况。

有的人就算只是出轨一次,就算出轨后真的表示痛改前非,如果对方已经有了私生子,那么这个婚姻离了才是对自己好。

一旦对方有私生子,他是不可能不管不问的,如果不管不问,这样的人得多么冷血无情。假如对方管孩子,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管,你心里都是一个无法消解的结。只要孩子在,这辈子就脱离不了干系。进一步而言,他就会有不断接触第三者的机会,就算他们真的什么都没有,你能安心吗,会踏实吗,别骗自己了,不可能了——那么,你接受一辈子就这样吗。

对方有了私生子,你跟对方相处也很难受,让对方看孩子,你觉得不舒服;不让对方看孩子,你也觉得不合适,而且你大概也不敢对对方太怎么着,因为一旦你冷漠对方,对方可能就会跟第三者诉苦,寻求慰藉,然后死灰复燃的可能性极大,你随时都没有安全感,更不要说过什么安心幸福的生活。问题都是他招惹的,但罪过和痛苦你却要分担一大半。

四种夫妻注定走不长久

01、三观不同

在婚姻中,三观是否吻合是极其重要的。三观相同的两个人,在很多事情上都会意见一致,不会发生争吵。而三观不同的两个人,每天除了争执就是争吵,其实这不是忍忍就能过去的东西,每天都会有新的问题,每天都可能会发生争执。所以说,恋爱时三观可以不重视,但一旦涉及到结婚,就要好好想想了。

02、长时间分隔异地

如果两个人一年中见面的次数用两个手都能数过来,其实最好的结局就是趁早分开。这样不仅会耽误自己,也会耽误对方。距离太远再加上平时又不怎么见到,感情难免就会变淡,并且还得忍受相思之苦。还不如快刀斩乱麻,幸福是握在自己手中的,如果一切都将就下去,那么到头来不仅苦了自己,也苦了对方。

03、出现出轨的情况

如果其中有一个人出过轨,最好做到零容忍。凡事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这次原谅了对方,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其实一个人能出轨,就说明在精神上就已经背叛了对方,如果一个人从心里都不爱你,每天还生活在一起,这不就是自欺欺人么。

04、双方经济悬殊太大

当两个人在经济上差很多时,经济高的那一方从心理上就会高人一等。那么两个人在生活的相处中,就会变得非常不平衡。经济低的就会感觉自己没有发言权,经济高的那个人就会认为所有事都是自己说了算,总之这样的婚姻大多都走不长久。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恋爱是甜蜜的,很多人以为恋爱甜蜜,婚姻也会甜蜜,其实恋爱和婚姻是两回事,婚姻是一门学问,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下面一起来了解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1

01、三观不同

在婚姻中,三观是否吻合是极其重要的。三观相同的两个人,在很多事情上都会意见一致,不会发生争吵。而三观不同的两个人

每天除了争执就是争吵,其实这不是忍忍就能过去的东西,每天都会有新的问题,每天都可能会发生争执。所以说,恋爱时三观可以不重视,但一旦涉及到结婚,就要好好想想了。

02、长时间分隔异地

如果两个人一年中见面的次数用两个手都能数过来,其实最好的结局就是趁早分开。这样不仅会耽误自己,也会耽误对方。距离太远再加上平时又不怎么见到

感情难免就会变淡,并且还得忍受相思之苦。还不如快刀斩乱麻,幸福是握在自己手中的,如果一切都将就下去,那么到头来不仅苦了自己,也苦了对方。

03、出现出轨的情况

如果其中有一个人出过轨,最好做到零容忍。凡事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这次原谅了对方,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其实一个人能出轨,就说明在精神上就已经背叛了对方,如果一个人从心里都不爱你,每天还生活在一起,这不就是自欺欺人么。

04、双方经济悬殊太大

当两个人在经济上差很多时,经济高的那一方从心理上就会高人一等。那么两个人在生活的相处中,就会变得非常不平衡。经济低的就会感觉自己没有发言权,经济高的那个人就会认为所有事都是自己说了算,总之这样的婚姻大多都走不长久。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2

第一种婚姻,就是存在家暴的婚姻,其中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了精神上的暴力。无论哪一种暴力,都能强而有力地破坏婚姻关系,最终导致离婚收场。

“身体暴力”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拳头、掌掴、乱棍、恶毒的语言等等,无论施暴者是男方还是女方,这种“家暴”的行为都是极其不人道的,对方也不应该承受这份暴力。如果一段婚姻出现了“家暴”,基本可以断定这段关系将会走向毁灭。

实际上,冷暴力是最折磨人的,也是外界最容易忽视的。

第二种应该结束的婚姻,就是存在着背叛的婚姻。背叛婚姻只是一瞬间的事,但如果你做了,爱情将覆水难收。当婚姻里出现了背叛,也就没有了所谓的忠诚。两个人不再相信对方,这样的关系如何面对以后的风风雨雨。

所以,这样的婚姻早晚是要结束的,与其伤透了心,不如早早离开吧。

第三种应该结束的婚姻,是那种三观不合总是吵架的婚姻。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真的很大。不管他们怎么接触,都不能越过他们之间的墙。

当你跟他说工作上开心的事儿,他只会讽刺你说“女人还是要把家庭放在第一位的好”;当你因为一部感人的电影而泪流满面的时候,他不耐烦地说:“看个电影还哼哼唧唧的,烦不烦”。

当夫妻俩没有共同话题的时候,你们在意的点不同,看重的方面不同,甚至说话也不一样。这样的婚姻,早晚是要结束的,不如趁早离婚吧。

最后一种婚姻,就是对方没有上进心,总是混吃等死的婚姻,这样的婚姻真的看不到未来。如果一个男人结婚之后,不努力去赚钱,不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整天懒散度日混日子,这样的婚姻也是岌岌可危的婚姻。

一段婚姻里,男人不挣钱,只靠女人挣钱,女人早晚会觉得特别累特别辛苦。觉得自己支撑不下去,不想要这么辛苦的婚姻。因此,这样的婚姻早晚是要结束的。

四种婚姻趁早离婚吧3

第一: 在一起没有信任的夫妻

信任是爱情的基础,两个人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走下去,如果你们之间总是猜忌,怀疑,不信任对方

不管对方做什么,都认为对方的目的不单纯,会认为对方是不怀好意的,有这样表现的夫妻,在一起是不会幸福的

不仅仅自己痛苦,也会让自己身边的人,自己的父母亲跟着痛苦伤心

第二: 两个人之间没有沟通,缺乏交流

交流沟通就像是夫妻之间的,调味料,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不沟通,不交流,那么这样的婚姻难幸福

作为夫妻。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有共同的话题,如果没有共同的话题,那么两个人在一起就只剩下折磨和痛苦了

两个人在一起要生活几十年,如果总是说话说不到一起,没有共同语言,在一起没话说,两个人不交流,不沟通,那么这样的感情,只会陷入无尽的痛苦当中!

第三: 两个人在一起总是吵吵闹闹,争吵不休

两个人结婚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如果婚前没有了解清楚就结婚,再婚后在发现性格不合,那就晚了,聪明的,情商高的人,善于经营婚姻,那么还好,反过来,如果忍受不了,体谅不了

那么在一起就会2天1小吵3天1大吵,吵吵闹闹的,总是有很多矛盾,有很多不愉快

有这样表现的夫妻,不要再坚持下去了,趁早离婚吧,就算是不离婚,那也不是因为爱情,只是为了孩子,顾及孩子吧我想

第四: 不忠于对方,不忠于婚姻,背叛对方,出轨,婚外感情

在现在的社会,这样 的夫妻,我相信,很常见吧?这样的夫妻,婚姻走向尽头,不是因为别的,就是因为出轨和背叛

她出轨,背叛婚姻了,他心里不夫妻,觉得很不爽,然后就以同样的方式报复对方,其实大可不必

既然对方已经不忠于爱情,背叛婚姻了,那么久离婚吧,你报复对方,你能得到什么呢?不如趁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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