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婚姻应期实例100例,戊土八字实例详解300例

如何从生辰八字预测恋爱缘分和结婚时间

如何从生辰八字预测恋爱缘分和结婚时间?(实例解析)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许多人特别是女性十分关心自己的情况,是一项论命的重要内容,讨论如何看结婚年龄,需要指出的是,从命中看一个人的结婚时间不是绝对的,因为时代、地域和风俗的差别,同样一个命生在农村和生在城市结婚年龄可能不一样,命理学只提示某个命可能结婚的机会,在这种机会面前,有的人结婚了,有的人仅仅是谈了对象,还有的人则同居一块,未必要结婚,所以看婚姻一定要结合他们生活地域和风俗。 另外要参考的就是配偶星在八字中的位置,一般而言,年月出现配偶星者,相对要早婚,日时出现配偶星者,相对要晚婚,女命年月伤官食神旺者,可以断为晚婚;男命年月比劫旺者,也是晚婚的标志。看结婚时间要结合两个方面,一看配偶星,男命看财星,女命看官星或杀星;二看配偶宫,配偶宫在日支,两者要参合起来看。多数是以三合、、五合看婚期,还有以冲刑看婚期。三合者:亥卯未,申子辰之类,者:子丑合,寅亥合之类,五合者:甲己合,乙庚合之类。结婚为男女生情,交合结亲,故多应合。TOM星座这里重点讲述:合的婚期看法,这是最简单和最基本的。
1.配偶星地支合入配偶宫中为婚期:
此分为两种情况:
①配偶星逢太岁地支合入配偶宫中;
②八字或大运原有配偶星地支本与配偶宫半合局,再逢流年太岁与之构成三合局,则亦成。
例:
坤造:乙壬壬戊
巳午子申
年上伤官,应晚婚,伤官衰弱,生财星巳午,巳午中俱含官杀,故婚不会晚,戊辰年她24岁(文中所用岁数俱为虚岁),辰为七杀为夫星,与八字构成申子辰三合局,合入夫宫,故该年结婚。她找了个外地的并远嫁,这一点也可从八字中看出。
例:
乾造:乙己乙丙
巳卯酉子
此造月令比肩,年干透出,应该晚婚,然财星出现在月干,且年支巳中含正财,故婚姻也不会太晚。戊辰年24岁,正财辰土合入妻宫,该年结婚。当然月令冲妻宫,也应在妻宫逢合流年结婚。至于此命为何后来又离异?在此不论述。
按理,此造还可判断成乙丑年21岁结婚,因巳酉丑三合局将妻星合入妻宫。有三个因素可以否定这种看法:首先此人生活在一城市,一般不会过早结婚;其二,他月令比肩,月干财星受克,不应早婚;其三就是戊辰年结婚的信息最强烈,就排除了前边结婚的可能。
2.配偶星逢天干五合为婚期:
此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配偶星逢太岁天干合入日主或他干;
②八字或大运原有配偶星天干,逢太岁天干与其配偶星相合。
注意:配偶星逢天干五合,一定上要观察配偶星是否有根得旺,若无根虚浮,逢合必化为他物,不能定为结婚的应期。
天干五合分几种情形,有合留、合绊、合动、合化、合去之分别,结婚取合留、合动之意。几种合的区别,在此不细述。
例:
乾造:甲甲壬庚
辰戌寅戌
此造丁卯年24岁结婚,财星丁火合入日主之故,丁壬天干合。
例:
坤造:丁癸甲丙
酉丑辰戌
此造年支正官,盖头伤官无力,应早婚。再看大运流年,18岁行卯运,羊刃冲官且穿害夫位,该运成婚的可能性小,看流年逢:甲寅、乙卯、丙辰、丁巳、戊午,木火太旺,生助时上食神之用神,为求学阶段,也不会结婚,结婚当推23岁后丙辰运中,流年见己未、庚申、辛酉,可能结婚的流年定在庚申、辛酉两年,本来庚申年申子辰合局,夫星合入夫位,为结婚应期,但八字有丙火,大运又见丙,直克庚金,说明庚申年结婚会有阻力,到辛酉年,丙辛合,辰酉合,夫星临太岁合入命中,且地支夫星合入夫位,没有了任何阻力,应在此年结婚。实际庚申年订婚,辛酉年结婚,此命后来因婚姻不好离异,信息有显示。

合八字算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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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必做之八字合婚,合婚实例之哪一个更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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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 看婚姻

你看这个八字婚姻宫啊,是个丑,代表土而且在婚姻宫,我一查婚姻宫是辰戌丑未的人配偶长的都不好看,另外午火是桃花中的一个,有好看的意思,所以我判断长的一般,我再一查,命书说婚姻宫要安静才好,结果五行生克里说丑午
相破,举个例子吧,八字是通过五行生克原理算的,然后通过对应的含义事物套进八字里,比如土主信,金主义,水主智,等等,然后通过出生时间所排出的八个字论,比如日五行为土,下面有个字五行为水,则可以判断这个人虚伪,为什么呢?因为表面上是信,实际下面是智,就是外表老实诚信,内心聪明,跟外表不一致就是虚伪,这是八字判断人性格中的一点,其余婚姻,事业,同样可以看。建议下载个(渊海子平,三命通会,滴天髓)这本书看看,基础知识记记几天就能会了。瞎子都能学会的东西,咱明眼人学起来不是更简单吗?另外八字还可以用软件排盘,比瞎子强且快上几十倍。会了这东西,以后就好办了。

八字中能不能看出来离婚,或者有危险?

当然可以,通过八字看离婚、车祸、疾病是基本功能,准确率达到九成以上。

什么八字的人最容易离婚

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离婚的原因有多种,一般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否则,就不会离婚。其他原因有一方吸毒、、家暴且屡教不改等。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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