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没有共同生活过怎么起诉离婚,1970年农历7月6日是什么命

已经领了结婚证,但没同居想离婚,怎么办?

既然领了结婚证了,就算没有同居,也是合法夫妻,想离婚,两个人就要办理合法的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个是诉讼离婚,这个情况多数是因为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领了结婚证没同居想离婚,那就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既然领了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了。虽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你想离婚,你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申请,现在因为有冷静期,所以你们要是协议离婚的话,应该是很快的(大概也要三个月),要是男方不同意,你可以去当地司法机关起诉离婚。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只要双方同意,离婚也是很好办的事,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就要诉讼到法院,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会判你们离婚。从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你们就是合法夫妻,即使没有同居,同样也是的,如果现在想离婚,就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入离婚程序。
两个人都同意的,两个人一起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申请,申请30天后,在30内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离婚的,另一个人还想离婚,就需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由法院判决离婚。走法律程序喽!
既然已经登记结婚,就受法律保护!
属于正式夫妻了!
想离婚就只能再到民政局申请了。

领证了没有共同生活,法院会判离婚吗

不一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的认定标准是: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一、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怎么诉讼离婚?

本人刚经历过了,你去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按以下程序走: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一般起诉状在法院旁边的打字复印店里面都会有人帮忙弄,或者你直接找律师帮你2、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4、法院通知原被告开庭的时间;5、一般都会在开庭之前会安排一个法官庭前调解;6、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者在时间周期、经济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别。两种离婚方式各有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中,由于专业律师和法官的介入,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调解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约定明确、不易产生争议,离婚后再发生纠纷的概率相对更低。
1、时间周期不同
诉讼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则是6个月;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特殊情况审限可延长。
登记离婚: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制作离婚协议,目前有离婚冷静期30天的规定,民政局审核通过相关必备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两张两寸单人照片和一份离婚协议)。办理时间在31天到60天之间。
2、经济成本不同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涉及诉讼费,房产等相关评估费等,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登记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目前不收费。
3、程序不同
诉讼离婚:经过立案审查、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
登记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离婚:法院调解及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则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基础上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需要经过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经历所有程序。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
开庭审理: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
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则予以释明。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1、诉前材料准备
围绕具体诉讼请求,一般需要准备以下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相应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2、提交立案申请
立案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线上方式如电子诉讼平台等,线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邮寄方式是指将立案材料邮寄到法院指定地址进行立案申请。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则予以释明。
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受材料后,如原告同意调解的,法院必须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
如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辩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属于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调解贯穿离婚案件的全程,开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需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庭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参加庭审,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四、法院判决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在案件进入该阶段后,双方当事人仍可以针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申请法院调解。经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经调解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签收判决书起十五日为上诉期限,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判决不准予离婚且没有上诉的,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五、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不需要再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诉讼离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子女情况的证明、夫妻一方过错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债务的证据、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夫妻收入情况证明等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时,针对相关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受到侵害。
一、证据概述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并且,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证据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材料
1、身份关系证据材料
(1)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2)能够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等。
2、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1)第一次离婚判决书、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2)分居的相关证据:
a、租房合同,付房租的转账凭证如银行流水、与房东的微信对话、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所在小区出入证等能够证明实际居住地的证据;
b、如在父母、朋友家借住,可提供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需写明自何时开始在居住地居住,证明双方分居情况);
c、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实际分居状态等。
(3)如双方曾经起草离婚协议书,可提供的证据包括:
a、双方商议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相关证据,如微信、电邮、视听资料等;
b、说明离婚协议书商议的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等。如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微信、邮件往来、视听资料等。
(4)如有报警、社区调解、亲朋调解的,需提供相应证据:
a、双方因家庭矛盾或家庭暴力或家庭纠纷反复报警,需提交报警日期、报警人、报警电话、接警人姓名、出警名称,出警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b、社区等组织介入调解,需提交社区名称、调解时间、社区调解记录等材料;证明双方已经寻求外力帮助和好,但是无任何效果;
c、亲朋调解,对于双方父母、亲朋、婚姻介绍人介入调解,但是无效的,需提交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
(5)证明对方存在恶习,需提供相应证据:
a、嫖娼,被查处的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证据;
b、酗酒,因酗酒被送医、服药、戒酒诊疗等证据。如因酗酒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c、,如提供网站登录账户、密码、账户信息、欠债、还款、被警方处理等证据;
(6)对方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需提供相应文书证明。
(7)证明对方过错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a、重婚、婚外同居,如对方与婚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举办婚礼,有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b、家庭暴力,如因家庭暴力就医的资料、报警记录等。
(8)其他可提供的证据材料:
a、证明对方性格不合、心态扭曲等其他证据材料,视情况而定;
b、相应诊断证明:如患有抑郁症、重大疾病等,证明一方可能受到伤害的危险紧迫性或己方存在不适宜离婚的情形。
3、有关子女抚养的证据材料
(1)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抚养权一方可以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a、收入证明,要求有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证明起诉离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提供工资卡的流水。
b、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c、本人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
d、尽心抚养、教育、陪伴孩子等视频、照片等,记录陪伴照顾孩子、为孩子提供稳定良好成长环境的育儿笔记等。
e、给孩子购买用品的网购截图、发票、小票、收据等;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所有保险合同。
f、带孩子去医院看病就诊等记录,如孩子疫苗注册记录,孩子就诊就医的记录,打疫苗的本上签名是我方及亲属等,看病的收据、发票等,证明我方尽心尽力照顾孩子生活的各方各面,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倾注了全部的精力。
g、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
h、生育两个孩子的,提供两个孩子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嬉戏玩耍视频。证明两个孩子密不可分,应该一起生活、一起成长。
i、本人父母表示愿意协助我方抚养孩子的承诺书(要求父母手写,双方签字,内容是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协助我方抚养孩子等)。
g、其他证明本人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k、对方不宜抚养照顾孩子的证据资料,如有不良恶习、实施家暴、素质低下、不承担家庭责任、不照顾孩子,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等。
l、女性生育孩子时是否有危险,是否承受极大风险生育子女,医院签署的风险告知书、提示书等。
(2)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证据材料
a、孩子生活的费用分类,可按月、季度、年度等进行计算和支付。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支出、义务教育等、度假(出游)、看病(基础疾病固定花销、体检、日常看病)等;
b、对方年收入汇总、含奖金、公积金等。
4、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
(1)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材料
a、房产相关证据材料:
(a)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中介合同、中介费发票等;
(b)涉及到贷款,需提交贷款合同、贷款还贷明细(含贷款年限、月还贷金额、本金、利息数额、剩余贷款本金等);
(c)涉及到父母等人出资、己方出售住房后换房、婚前财产出资等,需提交出资证明、原房产出售证明、能够证明是婚前财产的证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d)是否为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e)是否为军产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或或办理更名过户,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f)是否为央产房,是否使用工龄、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符合上市交易审批条件,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g)购买价格、现价值(随时关注):
(h)是否接受或申请房产评估。
b、车辆相关证据材料:
(a)行驶证、登记证(大绿本)、
(b)婚前购买婚后置换/婚内购买:婚前车辆婚后置换需提交置换证明;
(c)购车发票;
(d)购买价值/现价值。
c、存款、理财相关证据材料:
(a)己方银行交易明细,理财可申请银行出具相应的明细;
(b)需要调查对方存款、理财的,需提交存款/理财所在银行、账号、开户行等必要信息。
d、公积金相关证据材料:
(a)公积金查询明细;
(b)需要申请调取的,需提供对方所在单位、明确调取时段。
e、公司股权相关证据材料:
提供公司名称和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a)有价证券;股票、相关证据材料:
开户机构具体名称和账户相关的流水等。
(b)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关证据材料:
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类型、支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价值等证据资料。
f、名贵手表、奢侈品相关证据材料:
(a)品牌、型号、谁掌握;
(b)购买价值、现价值。
g、家具、家电相关证据材料:
(a)品牌、型号;
(b)发票、付款情况、购买价格、现价值;
(c)制作小额财产清单。
h、知识产权收益等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际取得专利权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i、古董字画、收藏品相关证据材料:
(a)价值、保管情况;
(b)特征、购买获得过程、特征;
(c)发票、支付凭证。
j、贵重金属(金条、金器)相关证据材料:
(a)(a)购买时间、地点、价值
(b)保管情况;
(c)发票、支付凭证。
k、企业年金相关证据材料。
l、继承所得财产相关证据材料。
m、接受赠与所得财产相关证据材料。
n、海外资产相关证据材料。
o、其他需要分割的财产相关证据材料。
(2)、可能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因素包括:
a、对方过错;
b、己方过错;
c、财产取得的方式;
d、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
e、是否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资料。
5、证明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1、债权相关证据材料
(1)对外出借的时间、地点、原因;
(2)债务人姓名;
(3)出借方式和金额;
(4)偿还情况。
2、债务相关证据材料
(1)对外欠债的时间、地点、原因相关证据材料;
(2)债权人姓名相关证据材料;
(3)欠款方式和金额相关证据材料;
(4)偿还情况相关证据材料。
6、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应注意确认是否有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证件对该复印件予以印证,否则可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据材料涉及微信、短信、录音等音频、视频证据材料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载体,即进行录音、拍照、拍摄的手机、录音笔等;故存储在电脑、微信、手机等载体内的证据材料都不得随意删除、备份、剪辑,否则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证据取得方式及程序应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过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等。
3、证据材料涉及银行账户内的大额存款、理财时,当事人在变动前要与律师进行沟通,如随意处置,可能涉及到擅自挥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
离婚诉讼的收费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费用的收费标准、案件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与诉讼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
通常情况下,交纳诉讼费用是离婚诉讼立案、审理、判决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预先缴纳一定费用。当事人不缴纳或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的,视为撤诉处理,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一、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7)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案件申请费交纳标准
(1)执行申请费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保全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二、费用负担
1、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离婚案件双方情况的基础上决定。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4、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5、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6、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7、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8、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9、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三、交纳退还
1、案件受理费
(1)受理费的预交
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诉人预交。
(2)受理费的变更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a、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b、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受理费的交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再审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2、案件申请费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依法不由申请人预交的,执行申请费可以在执行后交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费用,以及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3、费用的退还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四、费用救济
1、当事人的异议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可以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异议。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2、司法救助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您好,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步是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起诉讼,第二步则是审理,分为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第三步是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询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算命的真的能看出一个人的命运吗?

我认为确实是可以根据八字算出一个人大概率的走势。首先,如果你对命理略为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其实命理预测实质上是统计学,是根据个人自身拥有的要素,例如你的原生家庭、身体素质、性格特点等推测未来的走向。说实话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深奥。其次,这个推测只是一个概率,如果在不加任何外力影响的情况下,这个发生的概率越大,也就是人们所说算得准,但人生又怎么会一点环境外力都不受影响呢,所以往往预测出的结果不可能非常准确。有个别特别测不准,那就是大善和大恶之人。最后总结一句,命理可以作为一种对自我的认识方式,但不可尽信,人生还是尽力而为吧。

那纯属是扯淡,如果他真的能看出一个人的命运的话,那么他为什么不直接在大街上找一个命特别厉害的人,然后给他钱,让他去做投资,到最后让自己大富大贵呢?

俗话说得好,万般神通皆小术,唯有空空是大道。算命这个东西,一直都是信则有,不信则无。有些人总是喜欢让别人去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非常不对的。就比如说你在大街上,看见一个大叔算命先生摆摊在那里,冲着你招手:过来,孩子,我给你看一看你的姻缘。难不成就因为他的几句话,你的姻缘就会来到吗?

每个人的心里面都有喜欢的人,也会有被喜欢的。这算命先生随便的说一句话,就有可能会靠在你的点子上面,你就会认为,哇塞,真的好准呐!

其实他们都是瞎扯淡。因为很多人都有一个共同的通性,即使算命先生说出来之后,你说根本就不对,他也会圆谎。所以你想找算命先生看出一个人的命运,那真的是难上加难。都是狗屁!

真正的会算命的人,他算的不是一个人的命运,而是你的气势。看你面色红润一定,最近有喜事发生,看你脸色苍白,那你绝对是有一件比较糟心的事情,压着你透不过气,休息不好。

算命这个东西一般都是三分看七分说。凭借你脸部的特征,以及你细小的动作,来揣摩出你的心理,到最后透过你这种心理,凭借他的语言,来让你达到深信不疑的地步。

...觉悟了的人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神通广大?都能看到鬼神

算命先生种类很多的,良莠不齐的!但凡执著于命理,以达到教人趋吉避凶的,都是收人家的孽障,灵魂是不能超越进步的!凡欲真正修行,不可不知其为大障碍。算命术只不过是三界以内的小理论而己,而真正修行则是求三界以外高封慧,如果还天天迷失在三界内的小理论的话,就没有时间或者会忘记去开那超三界的真理了。
资料来源《人生八字注解》光莲先生著,第二百四十六页。算命、看风水的人只是普通的技术人员罢了,离觉悟还远呢。
而且这些东西和成佛有什么关系呢?
出家和成佛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你为什么想成佛呢?这才是关键问题。人确实可以相通宇宙中的神灵,我们称这种能力为神通。具足神通的人是能预知生、死、祸、福的,就像佛经《坛经》里的慧能大师一样能预知未来,而这里主要有神佛给他通传信息他就知道了。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一下,我们的这个世界是看不见神佛的。如果你有缘,用心是能感受的到的。不是的,算命有一套理论可以学的。至于你说的能够看到鬼神,那多半是被什么狐仙、蛇仙附体了。
成佛不一定要出家的,欢迎到易道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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