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性质,婚姻关系的性质包括

婚姻的性质

所谓婚姻的成立,应该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婚姻成立的特征有: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己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本质在于它的什么性

婚姻关系的本质在于双方的社会价值性。简单一点可以理解为,你选择一个人肯定是因为他(她)身上有一些价值。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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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的本质是具有双重属性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所指的是每个婚姻家庭都需要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和其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的独特特征,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所指的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和婚姻家庭所反映的社会要求,这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结婚是什么性质?

结婚是一种合作的性质。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吗?

有的人把婚姻当做是合作关系得到彼此的利益你说的的确有道理,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和契约关系。
婚姻是契约,是合同关系。婚姻是一种契约,突然间我想到这个话题,心中不由得一紧:是啊,作为学法律的我,以前从没有想过,要把 “婚姻”这个神圣而圣洁的话题与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联系在一起。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许你不信?先看看西方人结婚与中国人结婚的程序:
在西方国家的婚礼是在教堂,由牧师主持。
一、西方人结婚:
1、签约过程:“你爱他吗?你愿意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是健康还是疾病,都和她终身厮守、白头偕老吗?是,戴上戒指,可以接吻!”。契约的签订必须是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愿望。
2、解释:
(1)、牧师问话,代表审核是否代表双方当事人真实愿望。
(2)、戴戒指,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3)、接吻,代表交换合同文本。
(4)、结婚纪念日,代表重申合同有效。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吗?虽然我不想承认,但事实就是如此——看中国人结婚······
二、中国人结婚 :
结婚前,就是契约谈判期。
女方在婚姻的契约里如实写:
1、长的帅气或顺眼,是自己心目中的爱人形象。
2、事业心、有上进、会挣钱。
3、最好有房子有车。
4、孝敬父母。
5、有责任心,爱我一辈子。
······
结婚前,男人在婚姻的契约里如实写:
1、要漂亮。
2、温柔贤惠
3、上得厅堂下得厨房。
4、孝敬父母。
5、会生娃。
······
结婚时,就是契约签订期,结婚后,就是契约履行期······
一、婚姻契约内容:
1、婚姻目的:男女双方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为的是共同努力,创造一份和谐幸福,温馨甜蜜,以使双方及其受益人(父母,子女)获得一种最佳生活方式。
2、经济基础:男女双方共同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双方必须经常注入新的资金,以维持这份契约的正常运行。
3、经营婚姻:生产原料:信任,关爱,理解,温存,责任,金钱。形成产品:甜蜜,和谐,温馨,舒适,欢乐,稳定。
4、违约责任:契约成立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男女双方在订立契约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婚姻契约对于一方明显不公正或者不能实现婚姻契约目的,一方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契约。
二、婚姻违约说明:
违约有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之分,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约事实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所能得到的利益。无论是我国合同法及婚姻法,还是国际合同法律,都对违约及违约救济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婚姻而言,这种救济方式同样不外两种:解除契约和损害赔偿。
1、一方因性格倔强、思想观念等原因(不管原因多么的不成立)与另一方发生矛盾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行为,另一方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和宽容,但事态发展超过了容忍限度,最后结局必须是契约解除。双方均按违约论,各承担责任之一半。
2、一方欲解除契约,另一方不要悲痛欲绝,也不要欢天喜地,有句名言——买卖不成仁义在,好和好散吧。
婚姻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关系:责任是你爱我,义务是我爱你 ,忠贞不渝是约束力,相伴到老是有效期。婚姻的美满幸福自然离不开男女双方的全面协作,互相履行。同时,公平诚信原则不仅是契约关系的核心,更是婚姻关系的基石。
恋爱时双方都努力做一个可爱的人,恋爱时是放大优点,缩小缺点;
结婚后就变成放大缺点,缩小优点;
结婚后各自又亮出人性本质上的东西……完美无缺的婚姻只存在于恋爱时的遐想和影视、小说剧本。
其实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婚姻。
最理想的婚姻:是由这个男人和女人共同创造的婚姻,相互珍惜、相互疼惜、相互怜惜···,也许就是一个风度翩翩的老爷爷带着保养得宜的老奶奶去吃西餐,拿着老爷爷送的玫瑰花,老奶奶笑得人比花娇……
最理想的妻子:就是男人能从她身上找到情人和红颜知己两种相互交织的感觉,只是这种感觉男人很难找到。
婚姻是原本就有缺陷的生活,它并不是想象的天堂。
在一个你已经不再付出爱的家庭,你想得到温馨可能吗!
在一个你已经不再留恋的婚姻,生活将如何继续下去,围城如何能呆的住!
围城外的人为什么想进入,围城内的人为什么要出来!
因为围城外的世界太精;因为围城里的世界枯燥、厌烦、伤感······
人生有时真的很奇妙,结婚的羡慕未婚的自由和无拘无束。婚姻总是这样,我们只是看到了围城里面的美景,并由此片面的对围城里面的世界造成了错觉。其实围城里面也有许多烦恼、伤感,围城的人也有许多不如意的地方。只是围城外的人并不能完全体会。
婚姻实质是一种基于爱情的维系特定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既然是契约关系,就不一定要拘泥于那一纸《结婚证》(《结婚证》无非是证明两个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约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与合同公证或鉴证无异),就像我们订立合同一样,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是协约的形式来约定。
婚姻虽然看似简单的契约,却让很多人在情感的世界迷失了方向,因为我们很多人言而无信。女人婚后学会了唠叨、学会了猜疑、学会了占有,变得不温柔贤惠、变得性格倔强······;而男人婚后学会了喝酒抽烟、学会了大男子主义,学会了搞婚外情,学会了彻夜不归······
纵观所有幸福家庭的经营婚姻之道:相互信任,友爱沟通,充满激情,对家对爱人强烈的责任感,能够很好的包容对方,家庭和和和睦睦,夫妻恩恩爱爱。
纵观所有不幸福的家庭的经营之道:不愿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喜欢个人主义,怕患得患失,时吵时闹,形如陌人,婚姻名存实亡。
婚姻是一份契约,契约的基础是感情,契约目的是共同成立一个家。当基础不再,契约的目的——家无法实现时,订立的契约还该维持吗,还能维持吗?恩格斯说过: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没有感情维系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彼此的合作不得不承认,有的时候,婚姻就是一种合作关系。男女双方在进入婚姻的时候,都各自带有资本。这些资本有的是以实物的形式出现,有的则是以虚拟的方式投入。不管是实物,还是虚拟的,你都得要投入,正如做生意一样,谁的手上都需要有一笔本钱,只有这样,生意才能够周转得开。  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在这样的一种关系当中,你与他都是投资者。既然投资了,那么就要受益,否则,这样的投资就是无效的投资。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自己的投资没有效益产出,除非他对这段婚姻不抱有任何希望。当然,对婚姻不抱希望的人,几乎没有。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美满,美满其实就是一种回报。你投入了感情,投入了金钱,如果你所爱的那个人,对你不理不睬,甚至于频频与你作对,你将做何感想?是不是觉得自己的付出全然白费,心想早知有这样的结局,倒不如不结婚?于是,离婚便摆在了桌面上。
  当然,谁也不希望自己的婚姻就此破裂,既然不想婚姻破裂,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调整自己的方向。婚姻这样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需要双方共同投资,共同付出,共同经营。任何一方的不作为,都会导致婚姻这艘船,无法行驶到幸福的彼岸。它会中途搁浅,甚至于会被风浪打翻。
  有些人对于婚姻有着不同的想法,有些人希望另一方能够付出多些,凡是有这种想法的人,势必无法拥有幸福的婚姻。可是太多的人,却一再做着这样的傻事。以为婚姻只是一个人的事,一人付出便足够了,正如有人所说过的,你爱我多些,你就要付出。凡是有这样想法和念头的男女,我想婚姻都无法给予他们幸福。
  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在这样的一种关系当中,男女双方都应该将自己手中的资本投入进来。金钱物质还有感情,是婚姻这桩买卖不可缺少的东西,当然婚姻也有营利和亏损的时候,这就要看婚姻的经营者是如何在经营自己的婚姻。婚姻这种合作关系,关乎一个人一生的幸福,所以,每个人在面对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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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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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你看哪个合适用哪个吧,呵呵~

婚姻家庭制度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法律、道德、文艺、、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为什么说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的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联系为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生理——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
婚姻上的两性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表示着婚姻当事人在生理学上的两性差别。而作为社会关系,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
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实现人类种的繁衍。种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学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自然联系特征。
家庭关系除婚姻关系外还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上的血亲关系。
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前提条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规律所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生理学、生物学领域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步限制、排斥了近亲结婚,使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渐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规律对创造体质、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种,推动社会的进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论及普那路亚家庭时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恩选集》4卷33页)在论及对偶婚制时又说:“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马恩选集》4卷42页)
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家庭这种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调整这种关系,也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它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些自然属性。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恶疾结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等等,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因素的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并不能说自然属性就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自然属性中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为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
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以共同物质条件为纽带的人群。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恩全集》,人民72年版,3卷5页。)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只能属于社会关系中的内容。
人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所在,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当然也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社会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属性。不论是两性中的男女,还是血缘相联的亲属,首先都是社会中的人,都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都是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是受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所以,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
人类社会婚姻家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尤其是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无法解释。人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这种情况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中才能寻找到答案。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的结合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它并不是人类性本能方面的要求。
(三)婚姻家庭关系以社会属性中的生产关系为基础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既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同样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产生出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是以生产关系为转移。这就是说,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产生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什么样的男女两性间的结合被认为是婚姻,什么样的婚姻和血缘上的共同体被认为是家庭等,这一切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只有从社会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
至于家庭中的思想关系(感情的、伦理的,在阶级社会中还有的、法律的等关系),则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正因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只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才能科学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仅用生理学、生物学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释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在科学和事实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四)婚姻家庭关系受社会属性中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不仅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法律、道德、文艺、、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群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扩展资料: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具体表现: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法律、道德、文艺、、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

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什么?

一句话 婚姻就是延续下一代 就是 可持续发展 延续社会文明 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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