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起名字的人叫什么,为什么要起名字
帮我的宝宝起名 最好是专业人士
是有点缺金 换个带金字的名字就好啦
...专门的给宝宝起名机构,很多家长都花钱请人起名字,哪些比较好呢?_百 ...
谁买给你都可以的,都一样灵的~~~~~~~~~~~~~~~
祝你本命年行大运!!!
我是太原人,听人说有专门起名的,所以想请大家帮帮我,给我的女儿起个好 ...
春夏无灾也须禳
明明说的是春夏,怎么就扯到冬天了?
会起名字的人请进
娅楠(娅,谐音雅,文雅;楠只是名字好听)
明美(明白事理,长得标志美丽,有着花容月貌)
可馨(与家人生活得非常温馨)
惠茜(贤惠,茜只是名字好听)
漫妮(生活浪漫,妮是对女孩的称呼,没什么意义)
香茹(香,死后留香百世,茹,没什么大意义)
月婵(比貂禅还漂亮美丽,比月光还温柔)
嫦曦(像嫦娥一样有着绝世美丽容貌)
静香(文静,象明朝时期的香妃一样美丽,文雅)
梦洁(一个梦幻般的女孩,心地善良,纯洁)
凌薇(气势、朝气都凌人,薇,祝她将来成为一代名人)
美莲(美丽如莲花一样,还有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
雅静(优雅文静)
雅雯 (优雅的云)
瑞祺 (吉祥)
芮颖 (聪颖)
诗琪 (诗情画意;美玉)
雪雁 (在雪花中飞舞的飞雁)
煜婷 (照耀;亭亭玉立)
羽馨 (羽缎;温馨)
雯璇 (雯:一种有花纹的云;璇:美玉)
紫瑞 (吉祥)
玥晴 玥: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珠
彦妮 彦:古时候指有才学有德行的人 妮:指女孩子
珺瑶 珺:美玉 瑶:美玉
乐姗 姗:女子走路时婀娜的样子
馨蒙 馨:香气
玥怡 怡:心旷神怡
芸熙 熙:光明
幻琪 琪:美玉
很好啊啊啊
随便给人起名会死吗
你起的如果是外号就没事,但这也是不好的行为
名字可以随便起不随姓吗?
完全可以,并且收到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